学科教研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学科教研 >> 化学教研 >> 典型教案 >> 正文
典型教案

食品添加剂课程教案(第六课时)

2009年04月28日 15:10 admin 点击:[]

浅议我国食品添加剂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食品的品质要求越来越高,更加注重和讲究食品的色香味、口感、性状和新鲜度,食品工业的发展客观上就需要食品添加剂快速发展,食品添加剂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是量小作用大,现代的食品工业对食品添加剂的依赖性越来越大,没有食品添加剂就没有现代食品工业。食品添加剂行业是食品生产的上游行业,没有食品添加剂的安全就没有食品的安全。各国都十分重视对食品添加剂及其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其中不乏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或多或少有关,本文对当前我国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各个方面进行探讨。
1
现行法律处罚力度太轻

现行<食品卫生法》是1995年修订的,第11条对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44条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 000元以下的罚款。这个处罚条款在当前经济形势和实际执法过程中都显得力度不够,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无法查清违法所得的情况不少见,而法律规定对于没有违法所得的,只处以5 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许多非法生产使用食品添加剂而获利丰厚的不法厂家而言,这点罚款是九牛一毛。由于处罚力度太轻,缺乏威慑力,起不到有力打击非法生产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作用。近10年,我国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食品卫生法》应根据当前食品安全现状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重新修订,使之更能适应实际监管的需要。
2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缺陷
2
1 使用范围规定中的食品分类混乱

GB2760中,允许使用范围中的有关食品分类上的问题特别突出,比较混乱,随意性比较大。分类规定不规范、不统一、不合理,甚至欠缺科学性。过粗或过细,特别是过细,往往造成同一种食品添加剂在同一类食品中有的能使用,有的不能使用的混乱情况;食品类别名称用词不规范,甚至概念模糊。粗的有软饮料、细的细至日落黄允许使用于香橙果珍干粉,这个名称可能是某个审报企业公司的具体产品;可用于汤料的抗氧化剂,有的品种规定是汤料,而有的则是即食汤料;有关调味料的名称在GB2760中,有调味料复合调味料复合固体调味料等;有的色素的使用范围只有话杏,那么话梅、话李就不能用了?此类使用范围的不同根本没有实际意义 还有酥类糕点饮液等,这些食品分类名称本身就比较含糊,既不通用也不规范。诸如此类的例子在 GB276O中,普遍存在。食品分类必须要分层次,如果允许一种食品添加剂使用于一总的食品类别,那么理所当然地允许其使用于总类下的所有亚类、小类,特殊情况可另作规定。分类的划分应结合我国食品行业分类习惯,具体名称应基于市售食品的名称进行表述。对于安全性较高的食品添加剂,其使用范围限制不宜过窄过细,适合分为大类。

由于现行食品添加荆的新品种或扩大使用范围都是由企业申报的,每个企业在申报时肯定只考虑本企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而现有的审批是报什么批什么,这使得 GB2760使用范围的食品分类就会五花八门,使用量也不尽合理,往往造成挂一漏万,使GB2760不像是一个完整的国家标准,而像是各个企业标准的叠加。分类不能完全根据申报单位提出的申请,审批部门要进行规范、统一和调整。
2.2
对食品添加刺的残留问题不重视
GB2760
着重于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主要规定允许使用的品种、使用范围及使用量,仅极少数品种规定了残留量,大部分是没有考虑到添加剂在食品中的残留问题。严控加入量固然重要,而控制残留量则是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的最后环节,特别是毒性较大的品种如亚硝酸钠、溴酸钾等。同时,也没有制订残留原则。残留原则是针对因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原料或其他配料中使用并随之进入食品的情况。符合残留原则时,准许这一食品添加剂在某食品中存在,残留量不超过由于原料或配料的使用而随之带人的量,也不必在食品配料、标签等中标明。当残留原则不适用于某一食品时,即不准许某添加剂残留进入该食品时,应说明:食品添加剂不得因在原料或其他配料中使用而进入该食品。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1页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