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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十二五”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

2011年10月12日 11:13 佚名 点击:[]

第八章 深化教育改革

(三十三)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转变管理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明确管理职责,形成政事分开、责权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

改革政府管理方式。政府及其部门发挥规划引领、政策引导、行政审批、行业准入、资金拨付、信息服务等方面作用,对教育发展速度、规模、质量、结构进行宏观管理,减少对学校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完善教育决策制度,建立教育决策公示、听证制度,重大教育政策出台前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立市教育发展咨询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重大教育决策和重大建设项目实施中的作用。建设各类教育基础信息系统和电子政务平台,建成教育信息化公共服务体系,完善教育信息公开制度与途径。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教育咨询、教育质量评估等工作逐步交由中介机构办理。

健全分级管理机制。落实县级统筹,县、镇(街道)共建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完善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注重发挥乡镇社区在参与和支持义务教育中的作用。健全市县为主、政府统筹、行业参与、社会支持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充分调动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的积极性。优化省市共建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加大对地方高校的支持力度,增强高等院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十四)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以增强学校活力、提升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为目的,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促进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协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深化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推进公办学校多种形式办学,允许社会力量通过公办民助、委托管理、合作办学等方式参与举办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探索让部分中小学校、幼儿园优秀校长(园长)及团队管理多所学校(幼儿园),鼓励公办学校之间、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联合组建教育集团,支持高中阶段公办学校集团化办学,扶持薄弱学校发展,促进区域教育优质均衡。推动公办职业院校依托行业企业办学,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和培训。

大力支持、依法管理民办教育。鼓励社会力量出资、捐资办学,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财政扶持政策,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制度。引导民办学校加强内涵建设,培育一批高质量有特色的民办学校。探索民办学校实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试点。规范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确保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健全民办学校办学质量监控体系,完善民办学校年检制度,强化对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建立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制度,完善民办学校重组和退出机制,促进民办学校行业自律和规范办学。

(三十五)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完善公办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构建校长负责、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代会和工会参与管理监督的运行机制,不断提升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引导社区和有关专业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规范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理顺董(理)事会、校行政、党组织的关系,确保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保证学校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决策,推进民办学校工会组织建设。

(三十六)改革考试招生制度。按照科学、公平、规范、高效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改革中考内容和方法,强化对学生知识面、创新思维、综合分析等能力的考查,形成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和培养创新人才的正确导向。扩大普通高中招生自主权,实行多样化录取形式,全面推行热点高中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初中的政策。中等职业学校实行自主招生或根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注册入学。

(三十七)加强教育对外交流合作。坚持互惠互利、合作共进,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扩大教育对外交流合作。大力推进“招校引教”,吸引海外知名教育机构来徐投资办学;鼓励、支持品牌学校与国际知名学校缔结国际友好学校,开展合作办学。拓宽对外交流渠道,加快引进世界先进的教育教学思想和教育教学管理经验。积极开展与港澳台地区教育交流合作。到2015年,全市建成1-2所国际学校,10-15个海外学生交流、培训基地,有合作办学和合作项目的职业学校比例超过40%

 

第九章 提高教育改革发展的保障能力

(三十八)加强对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快教育发展、建设教育强市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两个率先”的基本要求,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的责任体系。健全党委政府定期专题研究教育工作制度,建立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定点联系学校制度,加强教育宏观决策和发展战略研究,及时解决影响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问题。建立教育发展问责制,把教育优先发展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发展目标考核和主要领导政绩考核范围,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十九)保障教育投入稳步增长。落实政府提供公共教育服务职责,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建立教育经费稳定增长机制,依法加大政府对教育的经费投入,年初预算以及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要体现法定增长要求,确保财政教育拨款增长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确保财政教育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高于省核定的比例,确保全社会教育投入增长比例高于gdp增长比例。生均公用经费和教师队伍建设投入不低于或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各级政府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教育事业。完善学校债务化解机制和债务风险控制机制,加大财政补助力度,积极化解公办学校基本建设债务。

完善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实行预算单列。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普通高中以财政投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逐步提高财政投入水平。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政府、行业和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等多渠道投入的机制。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等筹措经费的机制。终身教育实行政府主导、多元投入的机制。逐年提高各类教育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和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建立稳定增长机制。

健全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体制。强化教育税费征收管理,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等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和确定的项目全部用于教育。镇(街道)增加对学校、幼儿园的投入。对各级各类学校校舍建设实行规费减免。完善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测定办法和成本分担机制,合理确定政府、家庭分担比例,适时调整学费(保教费)标准。完善社会捐赠教育的激励政策,鼓励和引导行业、企业、个人投资、捐赠教育。

优化公共教育资源配置。将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用地规划,采用土地划拨方式,按照国家标准建设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依法配套城市教育设施,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照教育布局规划和国家标准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配套学校(幼儿园)与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合格后交由教育部门管理使用,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配套学校(幼儿园)的小区,规划、建设不得审批。在城乡建设改造中,要优先满足教育发展需要,依法保护教育资源不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教育设施用途。对布局调整后的闲置资产应通过市场化运作处置变现,所得收益全部用于教育。

健全教育经费监管机制。建立教育投入增长监督制度,各级政府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经费预算和决算情况,并充分听取政协及民主党派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县级政府教育经费增长考核制度,将落实情况作为政绩考核、干部任用和分配教育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教育经费增长未达法定要求的,要限期补足。建立教育投入公告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健全教育经费预算管理制度,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建立教育部门管理、使用,财政部门指导、监督的教育经费使用绩效考评制度,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健全教育经费审计、监察制度,强化全过程审计监督。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收费资金管理。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学校。

完善扶困助学体系。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给予补助。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困难学生免住宿费并逐年提高寄宿生的生活补助标准。扩大普通高中学生政府奖学金的资助比例,2015年平均资助面达15%。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政策,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各类奖(助)学金要优先资助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全面推行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增加奖助学经费和贷款贴息,确保每一名学生不因贫失学。

(四十)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教育职责,加大教育行政执法力度,及时查处各类涉教违规违法行为,建立规范教育秩序的长效管理机制,维护学校、学生、教师、校长和举办者的权益。完善教育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对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学校要完善符合法律规定、体现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制度,切实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尊重教师权利,加强教师管理。保障学生受教育权,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对学生实施奖励与处分。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师生员工法律素质和公民意识。

深入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强化安全教育、生命教育和学校安全管理,加强校园网络管理和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完善公安、教育、工商、文化、卫生等部门经常性的联合执法协调机制,坚决消除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不和谐因素。完善学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加强教育信访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四十一)健全教育督导制度。加强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队伍建设,建立督学选拔聘任、督学资格认定、督学责任区和跨责任区督导制度。坚持督政与督教督学、监督与服务指导并重,加强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完善各级各类教育质量督导机制。推进督导机构独立行使职能。建立督学委派制度和督导结果公告制度、限期整改制度、问责制度。

(四十二)加强教育系统党建工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贯穿学校党组织活动始终。加强各级各类学校党组织建设,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教育师生,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核心价值观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高校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学校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中小学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学校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学校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重视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和学生会工作,认真做好在青年教师和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加强教育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要选配讲政治、懂教育、善管理的人员担任教育领导干部,提高教育公共管理和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坚持教育家办学,推进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实行多种形式的竞争性选拔办法,建立校长任职资格准入制度,提高校长专业化水平。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重点学校校长的任用和考核,应充分听取和尊重上级及同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

进一步完善干部任期制、聘任制,强化干部管理,促进合理流动。加强学校领导干部培养培训工作,创新研修模式,有计划选派学校优秀中青年干部到国内外知名学校研修。加大教育系统干部交流力度,有计划选派学校优秀中青年干部到地方挂职锻炼。加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建立健全教育、监督、惩治相结合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强化学校廉政风险防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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