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社团指导,深化学生社团育人功能,规范学生社团辅导员管理,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彰显办学特色,调动广大教师积极参与社团活动指导的积极性,结合我校学生社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团辅导员由学校聘任,管理;考核由学校团委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社团辅导员是指在学校正式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负责社团日常的组织、管理工作;在社团开展活动时给予相应的指导、辅助等工作的专任教师。
第二章 选拔与聘用
第四条 社团辅导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较高的政策和理论水平,品行端正,思想高尚;有强烈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2. 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一定学生工作经验和组织活动能力。
3. 熟悉学生社团工作,关心学生社团发展,乐于为学生社团服务。
第五条 社团辅导员的聘用按照“公开竞聘、择优选拔、任前公示”的程序进行,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合格者可以续任。
第六条 每个学生社团聘用一名辅导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指导学生社团的组建、制定章程和工作计划,提出明确目标、切实措施和活动规划,积极关心和组织参与社团的活动。
第八条 指导社团干部的竞聘,关心社团干部的成长,做好活动时间、场地、设施设备的协调安排,促进社团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和持续性发展。
第九条 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指导学生解决在社团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确保学生在活动中的健康和安全,确保学校财产的安全。
第十条 指导学生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有效地在校内外开展宣传,扩大影响力。
第十一条 做好社团活动的工作总结。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及时上交校团委保管,组织社团的各类竞赛、评比活动。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作为主讲人,认真开好社团讲座。
第十三条 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社团其它工作。
第四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四条 社团辅导员的考核应贯彻严格、公正的原则,考核内容包括:
1.指导学生社团开展活动情况;
2.学生社团机构建设及运行情况;
3.对学生社团会员进行兴趣爱好、知识等技能培训情况;
4.学生社团会员或会员代表对辅导员的满意度;
5.各类材料整理上报情况 (材料包括:社团章程、计划、成员名单、组织机构、分工安排及职责、会议记录、活动记录和小结、教案讲稿、活动图片、工作总结等)。
6.社团活动成果及展示(活动图片、比赛获奖、发明创造、研究成果、论文作品等)
7. 社团活动每两周一次,特殊情况需暂停活动的必须经团委批准。
第十五条 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的内容与要求依照本办法执行。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
1. 连续两年受聘社团辅导员,且每学期考核达到良好等级以上者,认定为担任班主任工作经历一年,但不享受班主任津贴。
2. 每学年考核达到优秀等级奖励150元/人;良好组奖励100元/人;合格组奖励50元/人。(不满工作量的将计入工作量,不享受以上奖励)
3. 在各种竞赛评比中获奖,根据《徐州市第二中学绩效工作考核实施方案》中的10---(3)的规定对社团辅导员予以奖励,即省一等奖150元,二等奖120元,三等奖90元;市一等奖90元,二等奖60元,三等奖30元。
第十七条 社团辅导员在聘任期间,出现以下情况,应引咎辞职或由学校解聘:
1.因指导失误,造成学生社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2.自身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3.违反学生社团相关制度并造成不良影响;
4.工作考核不合格者;
5.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或辞聘情况。
第十八条 社团辅导员因实际情况需要,在报经学校同意后,可以辞去辅导职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徐州二中
201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