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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

关于财务报销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9年05月22日 08:08 admin 点击:[]

根据徐政发【200960号文件精神,今通报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若干规定摘要,以下规定从200961日起执行:

一、报销会议经费,须附会议通知文件、会议审批单、经费结算清单和正式发票;凡超出审批标准的会议经费,不予报销。

二、购置设备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方可报销。

三、外出学习培训须有主办单位开具正式发票和本单位审批单;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培训考察调研等活动的报销凭据。

四、机动车维修费报销须附维修审批单、维修厂家正式发票和明细结算清单。

五、有合同的维修工程款必须按合同付款,最终有决算、审计报告、正式发票,审批报销。

六、凡属政府采购范畴的物品,未经政府采购的一律不予报销。

七、凡开具正式发票必须是有财税机关监制章、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字迹清楚无涂改,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八、200961日起,对本地100元(含100元)以上的手写发票和本地20元以上的定额发票,单位一律不予报销。

以上规定首先由财务人员、审批领导人员同时把关;采购员、保管员、经手人员共同把关执行。如不符报销规定免开尊口,一律不予报销,特此告示。

2009.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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