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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

财政局清理暂存款要求

2014年03月25日 09:33 总务处 点击:[]

一、财政专户暂存款资金,核算临时发生的应付、暂收和收到不明性质的款项。除往来性质的资金外,其他资金不应在暂存款核算。


二、财政专户暂存款资金根据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主要处理方式有:一是上交上级金列支出。除上述情况外,财政专户暂存款资金,不得直接作支出处理。

三、对于应付未付资金,需要上交有关部门的,从暂存款中直接上缴有关单位。上交后的剩余部分,转单位收入管理。

四、对于暂收的临时性暂存资金,需要退还原缴款单位的,从暂存款中直接退还原缴款单位。退还后的剩余部分,转单位收入管理,并按照相关要求予以统筹。

五、对于不明性质的资金,属于需上交或退还的,从暂存款中直接上交或退还,属于收入性质的,转单位收入管理,并按照相关要求予以统筹。

六、对于预算单位收取的代办费,需要支出的部分,转代核算资金科目核算,按集中支付相关程序作支出处理。

七、对于预算单位收到的上级补助收入、赞助费、慰问金、奖励经费,转单位收入管理,财政不再予以统筹。

八、对单位今后不再需要支付的或长期结存不用且提供不出明确依据的暂存款,转单位收入管理,并按照相关要求予以统筹

我校根据上述要求,及时对暂存款进行了清理并将结果上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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