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的一切财产都是保证教育、教学和学校师生生活顺利进行的物资基础,为充分发挥其使用价值,防止损坏和流失,必须加强管理和保护,尽量延长其使用寿命。现作出如下管理规定:
一、学校各类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物尽其用”的原则。学校有一名领导分管,由总保管负责全校财产的管理和调配,分保管负责各类专用设备的和使用。学校的各种财产要落实到处、室、班、级、人,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管理的原则,切实改变无人保管和职责不全的现象。
二、一切财产,不论用任何资金新建、购置、自制或外单位调入、赠送的各类设备,必须报至保管室登记注册以便清查核对,防止流失。
三、凡经批准使用的物品,都必须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未办理手续的物品不准乱拿乱用,否则以偷盗校产论处。
四、校产在使用期间应该谁使用谁保管,不得自行转借,如需转借,必须重新办理借用手续,财产使用终止时,必须向学校有关保管员办理收交手续,保管员应严加验收。调出人员应及时办理归还手续,否则不予办理调动手续。退休人员退休之前也应归还所借物品后再办退休手续,如有丢失则从工资中扣款作赔偿金。在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不按时归还的物品由保管室填写扣款通知书交会计室从工资中扣除。
五、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将借用物品带出学校的,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到总务处,保管室办理出门证手续后,方可携带物品出校,否则门卫有权拒绝携物出校。外校人员借用学校物品,需经校长同意到总务处、保管室借用,并办出门证。
六、学校的贵重物品(如录、摄像机、计算机、照相机、孤本书、绝版书等)原则上不外借,如特殊情况由校长批准。
七、教职工使用的办公桌、椅、计算机、柜橱应由总务处根据需要和可
能条件予以配备,落实到人负责保管,不得私自转让他人或调换,如需调
换需到保管室办理调换使用手续。
八、各班级教室的公物,应在每学期开学时班主任和保管员签定使用合同,并经常检查其使用情况,期末最后检查,管理好的班级奖励,损坏的公物则照价赔偿。
九、损坏、丢失物品的由责任人应赔偿同等物品,实在买不到的可按现行价格赔款,对原声、像带,贵重书刊如孤本书、专业书、参考书和保存资料的合订本应加罚价款的2-3倍,对多卷书(或音像带)成套书(或音像带)如丢失一本(合)应赔全套,剩余散册(合)仍留保管室。
十、学校的固定资产经长期使用自然损坏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特殊原因造成的损坏,应由有关责任人写出报告由主定领导审批予以报损,并由保管室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十一、本单位不再使用的物品,报损过的物品应由保管室统一收回,由领导决定处理方案,如需外调的物品,应由学校同意报上级主定部门调拨,未经批准的不得随意处理。
十二、学校的各种固定资产,每年必须清查一次,核对数量,检查使用情况,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徐州二中
2008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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