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一、论文选题的意义
在中国古代,茶马互市是民族贸易的一种重要形式。而所谓“互市”,一般说来,是“中国历史上对外国或异民族之间贸易的通称。”茶马互市,始于唐而兴于宋,盛于明而衰于清。民族之间的贸易,说到底,是农业文明与游牧文明之间的依存与需求关系使然。游牧民族因经济元素单一,对农业民族具有很大的依存性,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同农业民族展开贸易,互通有无,以换取各种必须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对于中原民族及政权而言,也需要通过一定形式,从游牧民族那里交换马匹,以缓解生产、交通的急缺,尤其是满足军事战争所需。就双方而言,茶马互市是最重要的一种形式。一方面,茶叶具有消食化腻的作用,这对于以肉酪为食的游牧民族来说,大略可说是最奇缺的一种必需品;另一方面,茶生南方,得益于自然造化,这对于中原民族及政权与游牧民族的贸易来说,大略也可以说是最经济的一种交易品。
历史上的茶马互市,主要是在西北地区展开的;从唐宋到明清,它又主要控制于官府之手,属于官方贸易的性质。从总体上说,以茶马互市为主的西北民族贸易,加强了区域间与民族间的联系与往来,对于打破西北相对封闭落后状态、促进民族地区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具有积极作用。到乾隆朝,清代官方的茶马互市中止了,而民间的贸易往来后来居上,茶马互市的主角也渐次换位了。所以,本文所论及的内容,正是官方贸易性质的清代茶马互市与民族关系。
清代的陕甘宁青,是藏族、蒙古族、回族、撒拉族、裕固族、东乡族和土族的重要家园,而清朝与藏族、蒙古族的关系,又构成了这一历史时段西北民族关系的主干。妥善处理与这些信仰不同的民族之间的关系,事关稳定西北政治形势和巩固国家统一的大局。从顺治朝以来百余年间,对边疆各族实行“恩威并施”、“偏之以恩”的方针。对于西北这样一个多民族地区,清朝也延续了明朝的做法,与西北各族开展大规模的茶马互市。应该说,在统一全国的战争远未完成之前,有效解决战争之需的马匹问题,对清朝统治者而言是必要的和急切的,这是他们之所以要在西北各族中推行茶马互市的一个重要动因;而西北各族对茶叶的倚重,正所谓“不得茶则困以病”,迫切要求从中原输入有消食化腻作用的茶叶,满足他们的这种需求以促进彼此间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的往来和联系,这是清朝之所以要在西北各族中推行茶马互市的又一个重要动因。从客观效果上看,清代的茶马互市,既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战争之需,又起到了稳定西北政治形势的作用。
本文的选题意义在于:(1)论题既属于清史研究的范畴,又关涉西北地方历史,这种交叉层次的研究考察,既有助于丰富有关清史研究的内容,也有助于西北地方史研究的深化;(2)论题既对清代茶马互市作了更为深入的挖掘,又从新的视角考察了这一历史时段的民族关系,这种交叉层次的研究考察,既有助于丰富有关经济史研究的内容,也有助于探究清朝民族政策的当否;(3)论题不仅致力于恢复清代茶马互市的发展面貌,更重要的是,要揭示出这一历史现象所隐含的历史启示,总结出这一历史时段处理民族关系的经验教训,从而显现出对往后及现实历史运动的“史鉴”作用来。
二、有关研究之文献综述
关于历史上的茶马互市,从20世纪20年代起,渐次引起学界的重视;至80~90年代的研究取得了十分丰硕的成果——
1.通识性的研究成果,主要有:王晓燕的《官营茶马贸易研究》(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竞凡的《历代汉藏茶马互市考》(《开发西北》,1935年第3期)、徐方干的《历代茶叶边贸史略》(《边政公论》,1944年第11期)、佚名的《边茶与边政》及《近三百年来西北边销茶大事记》(《边政公论》,1944年第11期)、李进贤的《西北茶政之起源与演变》(《西北日报》,1944年2月11日)、钳工的《从边茶看藏汉关系》(《新华月报》、1950年第2期)、马金的《略论历史上汉藏民族间的茶马互市》(《民族团结》,1963年第12期)、白振声的《茶马互市及其在民族经济发展史上的地位和作用》(《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83年第2期)、晓舟的《茶马互市与边疆内地的一体化》(《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2年第2期)、贾大泉的《汉藏茶马贸易》(《中国藏学》,1988年第4期)和《川茶输藏与汉藏关系的发展》(《社会科学研究》,1994年第2期),象多杰本的《略论茶马互市的历史演变》(《青海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
2.有关宋代茶马互市的研究成果,主要有:冯永林的《宋代的茶马贸易》(《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2期)、晓甘的《宋代的茶马贸易》(《甘肃社会科学》,1986年第6期)、汤开建的《北宋与西北少数民族之间的马贸易》(《西北民族文丛》,1983年第2期)和《宋代与西北各族的马贸易》(《中亚学刊》,1990年第3辑)以及王晓燕的《宋代官营茶马贸易兴起的原因分析》(《中国藏学》,2008 年第3期)。
3.有关明清茶马互市的研究成果,主要有:吴仁安的《明代川陕茶马贸易浅说》(《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4年第2期)、赵毅的《明代的汉藏茶马互市》(《中国藏学》,1989年第3期)、叶依能的《明代的茶叶专卖与茶马贸易》(《农业考古》,1992年第2期)、叶玉梅的《明代茶马互市中的金牌信符制度》(《青海民族学院学报》,1993年第4期)、芈一之和任斌的《金牌信符与茶马互市》(《黄河上游地区历史与文物》,重庆出版社,2006年版)、姚继荣的《明代茶马互市中的“勘合制”问题》(《青海民族学院学报》,1994年第3期)、林永匡的《明清时期的茶马贸易》(《青海社会科学》,1983年第4期)、李三谋的《明清茶马互市探析》(《农业考古》,1997年第4期)、鲁子健的《清代藏汉边茶贸易新探》(《中国藏学》,1990年第3期)、朴永焕的《明清时期汉藏茶马贸易》(台湾东海大学,1997年硕士论文)和《汉藏茶马贸易对明清时代汉藏关系发展的影响》(四川大学,2003年博士论文)、李绍祥的《论明清时期的茶叶政策》(《东岳论丛》,1998年第1期)、郭孟良的《清初茶马制度述论》(《历史档案》,1989年第3期)、吕维新的《清代的茶马贸易》(《茶叶机械杂志》,1997年第3期)、解秀芬的《明清茶马贸易中的价格问题》(《西北民族学院学报》,1990年第1期)、陈世民《明清河州“招茶中马十九族”及其茶马贸易》(《甘肃民族研究》,1991年第4期)、朴永焕的《清代茶马贸易衰落及其原因探析》(《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以及王晓燕的《论清代官营茶马贸易的延续及其废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7年第4期)。
4.对本文有参考价值的清代民族关系史的研究成果,主要有:杨学琛的《清代民族史》(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杨建新的《中国西北少数民族史》(宁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和《中国西北少数民族通史》(民族出版社,2008年版)、杨建新和马曼丽的《西北少数民族关系史》(民族出版社,1990年版)、苏德的《清代前期民族关系探述》(《内蒙古师大学报》2001年第2期)以及余梓东的《论清代民族关系格局的形成与发展》(《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
另外,谷苞总主编的《西北通史》(兰州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李清凌的《西北经济史》(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崔永红的《青海经济史》(古代卷)(青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林永匡和王熹的《清代西北民族贸易史》(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对本论文的撰写也有很大的帮助。
三、本论题的创新与突破
不过,也应该看到,以往关于清代茶马互市的研究仍还存在一些局限。一方面表现在,学界一般认为,清代茶马互市是明代茶马互市的延续,而很少有人注意到它们之间的变化,尤为缺乏深入探讨这些变化的原因;另一方面表现在,过去的研究者,一般侧重于清代茶马互市的粗疏描述上,而很少有人注意系统、全面的勾勒,尤为缺乏对历史现象的深刻剖析;再一方面表现在,过去的研究者,在对茶马互市与民族关系的探究中,不仅用力偏少,还存在只注重于藏族这一方面的倾向;还有一方面表现在,对清代茶马互市的政治、经济影响以及反映在民族政策上的当否方面,学界的有关探索也还是十分初步的。
茶马互市,不仅是一种民族间的贸易,对统治者来说也是一种边政。通过这种边政,清朝达到了控制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的目的,客观上也促进了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本文从清朝对西北地区的民族政策入手,逐一叙说茶马互市兴起之因、机构设置、相关制度以及衰败之由,展现清朝前期各个时段茶马互市的面貌,论述了茶马互市对西北的边防、政治形势及民族关系的作用、意义和影响。
在本论题的研究过程中,在尽可能详尽搜集历史文献的基础上,结合考据、比较以及定量和定性分析的方法,力图尽可能恢复历史的面貌,得出符合实际而又令人信服的结论。
第一章 清代西北的民族格局与民族政策
清朝是由满族贵族联合汉族上层和蒙古贵族组成的政权,这与它所赓续的明朝明显不同,从而也决定了它关于民族问题的方针、政策具有了新的内容和特点。在清代,它在西北的疆域得到了充分的展拓,西北各族也渐次纳入到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之内。从顺治入关到乾隆定疆,经历了上百年的艰难曲折的历程,西北的政治形势和民族格局逐步趋于稳定,有关的民族政策也得到了越来越有效的推行和实施。
一、清代西北的民族格局
清代的西北,民族众多,除了汉族和作为统治民族的满族外,主要还有藏族、蒙古族、回族、东乡族、保安族、撒拉族、土族、裕固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和俄罗斯族。在这些少数民族中,藏族、蒙古族、回族和维吾尔族,是人口众多、影响很大的民族。自东而西,宁夏主要有回族,甘肃主要有藏族、蒙古族、回族、东乡族、保安族和裕固族,青海主要有藏族、蒙古族、回族、土族和撒拉族,新疆主要有蒙古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和俄罗斯族。清朝与藏族、蒙古族、回族以及维吾尔族的关系,构成了清朝西北民族关系的主干成分。
1.甘青藏族
藏族自称“博巴”,是青藏高原上的世居民族,按不同地域和方言,又分为“卫巴”(拉萨)、“藏巴”(日喀则)、“兑巴”(阿里)、“康巴”(川西)和“安多娃”(甘青)。在西北,他们主要活动在安多藏区,一部分分布在康巴藏区。在西北的安多藏区,包括甘肃的甘南及河西走廊东段,青海的果洛、黄南、海南、海北、海西及湟水流域的一些县份;在西北的康巴区,主要是青海南部的玉树。
甘青藏族的来源,主要有三个部分:一是七世纪以来吐蕃攻灭吐谷浑以来入据青海,八世纪以来吐蕃攻占陇右、河西而入据甘肃;二是在吐蕃政治统治和藏传佛教影响下逐步改变自己习俗而成为藏族的当地土著;三是吐蕃人与当地土著经过姻亲关系而逐渐形成的藏族人。正因为西北藏族来源和成分比较复杂,所以,各地藏族从语言到习俗也有不少的差异。他们的地方性很强,各有自己的称谓、部落组织和来源传说,所以,从唐宋直至明清,虽说他们也有密切的联系,也总是互有往来,可他们的这种联系毕竟也是松散的,而在政治的层面上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联盟。不过,共同的地域、共同的经济生活、近似的语言以及共同的宗教信仰,又使他们在文化认同上越来越趋于一致。
还需要说明的是,藏族是一个全民信教的民族,宗教在藏族历史中占有重要地位,对藏族社会的方方面面也产生了重要影响。明清以来,由宗喀巴所创立的格鲁派(黄教)在藏传佛教中渐渐占据主导地位,以神奇的力量把寥若晨星的藏族部落和民众凝聚了起来。以甘肃夏河拉卜楞寺和青海湟中塔尔寺为代表的西北藏传佛教寺院,是西北广大藏族民众最重要的精神乐园。而清朝,也渐次确立起达赖、班禅由中央册封的制度,又设驻藏大臣、西宁办事大臣,与宗教领袖共同负责藏区事务。
另外,在青海还有一个变化,顺康之际,青海湖周围还主要是蒙古族的牧地,而经雍正平定罗卜藏丹津叛乱之后,居住在黄河以南的藏族,不顾清朝的阻挠而大规模北迁,从而形成了紧邻青海湖的“环海八族”,主要包括冈察族、汪什代海族、达如玉族、阿里克族、千布录族、都秀族、郭密族和阿曲乎族。
2.西北蒙古族
在清代,蒙古族主要有漠南、漠北、漠西三个部分。漠西蒙古,又称厄鲁特蒙古、卫拉特蒙古,包括准噶尔、和硕特、土尔扈特、杜尔伯特四部,主要分布在内蒙西部、新疆北部、青海及中亚。在他们当中,人口众多、影响最大的是准噶尔部及和硕特部。明清之交,漠西蒙古的盟主是和硕特的拜巴噶斯。17世纪20~30年代,准噶尔部异军突起,控制了游牧于天山以北的厄鲁特各部,成了它们的实际盟主,统治了西起巴尔喀什湖,西北达额尔齐斯河、托木河、鄂毕河,北跨阿尔泰山,东到吐鲁番,南至帕米尔高原的广大区域。尽管清朝只承认和硕特的盟主地位,不过,准噶尔的巴图尔珲台吉也自行发挥他的盟主作用。崇德四年(1640)9月,在巴图尔珲台吉起主导作用的情况下,东西蒙古各部在巴哈台召开了联席会议,制订了有名的《卫拉特法典》。会后,准噶尔部及巴图尔珲台吉的牙帐,成为“吸引所有蒙古汗国和公国的中心”,足见准噶尔部在北中国的巨大影响。
接下来,一方面,巴图尔珲台吉平息厄鲁特各部的内讧,消除东、西蒙古之间长期对立冲突与仇恨,使他们一度达成了和解,从而也使西北地区出现了安定的局面;另一方面,他倡导发展农业和手工业,还为建设城市型定居点做了艰苦的尝试,吸引来了络绎不绝来从事贸易的商人;再一方面,他以灵活的方式与俄罗斯进行政治、商业交往,包括争取他们的先进技术和物质帮助。巴图尔珲台吉死后,他的后人又征服了南疆的回部,扩大了准噶尔部的控制范围。他的儿子噶尔丹在沙俄的煽动下,公然进犯漠北和漠南蒙古,还向康熙提出了“圣上君南方,我长北方”的要求,公然与清朝分庭抗礼。从康熙、雍正到乾隆年,与噶尔丹、策妄阿拉布坦、噶尔丹策零和阿睦尔撒纳进行了上百年反分裂的战争,最终平定了准噶尔贵族所发动的叛乱,从而也维护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
在准噶尔部的压力下,和硕特部与土尔扈特部离开了故地,先后转移到了新的牧区。和硕特部南下来到了青海,而土尔扈特向西则远徙至伏尔加河流域。崇德元年(1637),顾实汗率和硕特部入据青海之际,也受到了西藏黄教上层的约请。那时候,在卫藏执政的第悉藏巴噶玛·丹迥旺波,与统治青海蒙古的却图汗以及统治康巴藏区的白利土司结盟,“立誓要摧毁色拉、哲蚌、甘丹三大寺,消灭格鲁派”,黄教僧人受到了很大的迫害。于是,以班禅·罗桑却吉坚赞、第巴索南饶丹为代表的黄教上层,请求厄鲁特蒙古出兵援助。这样,也就促成了顾实汗的南来。来到青藏高原的顾实汗,一方面与达赖、班禅商议派出代表团去争取清朝的支持;另一方面,又组成联军先后消灭了却图汗、白利土司和第悉藏巴噶玛。于崇德七年(1642)完全控制青藏高原,顾实汗又让他的长子达延驻守拉萨,其他的儿子分领青海厄鲁特左、右两翼部众,还任命索南饶丹为第巴,从形式上采取以藏人治藏的做法,又通过一系列的军政、法律制度,逐步巩固了在青藏地区的统治地位。从康熙起,清朝已关注到和硕特贵族谋求独立和染指西藏的企图和动向,后经雍正平定罗卜藏丹津的叛乱,从而解除了和硕特贵族对青藏高原的控制和威胁,再一次维护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
雍正以来,清朝把青海蒙古各部编为五部29旗,分为左右两翼,左翼盟包括和硕特、土尔扈特两部14旗,右翼盟包括和硕特、土尔扈特、绰罗斯、辉特和喀尔喀五部14旗,另外还有察罕诺门旗。他们多半环绕青海湖游牧,而黄河以南的四旗,风俗、习惯及语言则近似藏民。
3.西北回族
早在唐代,一批信仰伊斯兰教的阿拉伯、波斯的传教士和商人,由新疆经河西走廊来甘肃、青海、宁夏和陕西经商、传教。这是西北回族的最早来源。后来,元朝把掳掠来的信仰伊斯兰教的中亚各族编为“探马赤军”,安置在甘肃(含今甘肃、青海及宁夏)、河南、山东、云南以及河北;再后来又让他们“随地入社,入编民等”,主要从事农垦,允许与汉、藏、蒙古、维吾尔族通婚。史书上说:“元时回回满天下,及是居甘肃者甚多。”这是西北回族的重要来源。明清推行“移民实边”,是西北回族的又一个重要来源。从总体上说来,西北回族主要是元明以来的屯田回回军和西域人口入附而形成的。
清代西北的回族,也是大杂居和小聚居。在宁夏,他们几乎分布于全区;在甘肃,他们主要聚居于临夏;在青海,他们主要活动于河湟谷地。《甘宁青史略》称:“其群居之处,西路之甘、凉,肃;西宁之西乐,互、大;南路至清水、徽县、秦州;东路之平凉、固原、化平、海原;北路之宁夏(府)所属之宁夏县、宁朔县、中卫县、罗平县、宁灵,皆与汉人错杂而居,惟河州最多,其种类亦最强。”
另外,还需说明的是,在清朝人的眼里,与回族在生活、信仰、风俗上很接近的东乡族、保安族和撒拉族,也一样被视为“回回”族。
4.维吾尔族
维吾尔族,由唐代的回纥、回鹘发展而来,在清代称为“回部”。自察哈台汗国瓦解后,南疆处于大小领主割据的状态。十七世纪中叶,以叶尔羌为中心的政权,很快与清朝建立了政治联系。后来,南疆的领主发生了内讧,噶尔丹乘机攻入叶尔羌,把天山以南的广大地区纳入准噶尔贵族的统治之下。一方面,在“各城分设头目”,利用伊斯兰教进行统治;另一方面,又把维吾尔族视作自己的“阿拉巴图(承担赋役的农奴)”,加以残酷的剥削和掠夺。准噶尔贵族对南疆的高压统治,对南疆社会经济造成了很大的破坏,也引起了维吾尔族各阶层的反抗。包括由准噶尔贵族扶持起来的“和卓”家族,后来也积极谋求摆脱准噶尔贵族的控制。
乾隆二十年(1755),清军出兵伊犁,从而也使准噶尔在南疆的统治土崩瓦解。不过,维吾尔贵族大小和卓反对统一,随后发动了谋求南疆独立的武装叛乱。清军经过一年的激战,平定了叛乱,挫败了大小和卓分裂祖国的图谋,巩固了西北边疆,维护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
另外,因明清推行“移民实边”的政策,导致了各民族之间的大流动,大批的汉族、满族也迁入到了西北各地,从而也给西北注入了新鲜的活力,带来了先进的生产力和文化,促进了西北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民族融合。在这里,有两个很明显的例子,一个是西北各地出现了“汉回杂处”的局面,另一个是“嘉西番(即汉化了的藏族)”的形成。“汉回杂处”自不待言,而“嘉西番”的形成,恰如有学者所论说的那样:“甘肃洮岷地区,青海东部及河西地区,由于受到清初以来汉民大量迁入的影响,形成了藏族与汉、回等民族错居杂处的格局。到清末时有相当一部分藏族融入汉族之中,或变成了亦藏亦汉的‘嘉西番’”。
二、清代西北的民族政策
西北民族众多,民族关系复杂,西北又地域辽远,清朝也比较务实,从实际出发,对西北各族采取了不同的政策。
1.对藏族的政策
清朝对藏族的政策,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提倡藏传佛教。在清代,活动于青藏高原上的藏族,虽说总体上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政治实体,可依旧因为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历史悠久而备受清朝重视。对于这样一个全民信教的民族,清朝一开始就注意拉拢藏传佛教的上层。从顺治到康熙,先后确立了达赖、班禅由中央册封的制度。与此同时,清朝对藏传佛教的优遇,还表现在扶持包括西北在内的黄教寺院,给予高僧大德各种尊崇的封号。后来,清朝的统治者,为谋求与蒙、藏民族的一致,还不惜抛弃原来的信仰萨满教而改信了藏传佛教。所有这一切,也大大促使了蒙、藏民族的倾心内向。
二是“因俗而治”。在这里,所谓“因俗而治”,就是沿用元明以来的土司制度,在藏区设置土官来自主管理藏族民众。至于具体到甘青藏区,清朝所采取的做法即是:“划定疆界,确定归附,加委土官,规行旧制,征收贡马银,实行轻稅。”这样,一方面,在甘青藏区实行了明确的职责范围,有利于土官的“依俗”管理;另一方面,实行轻稅,也有利于甘青藏区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是开展大规模的茶马互市。虽说,清代的茶马互市,主要推行于川甘青三省毗邻地区,也涉及到了这些地区的很多民族,可它的主要对象还是藏族。茶马互市的开展,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清朝的战争之需;另一方面,也刺激了这些地区经济贸易活动;再一方面,是满足了这些地区各族尤其是藏族的生活需求,从而也起到了促使他们内向的实际作用。
另外,在对待这些地区蒙、藏两族的问题上,清朝还坚持“分而治之”和“抑蒙扶藏”的政策。一方面,这是因为青海蒙古一开始就有谋求独立、染指藏区的企图,而藏族往往又受到他们的裹胁,清朝也就不得不对它们采取不同的态度和做法;另一方面,蒙、藏两族渊源很深,清朝统治者也不愿意看到他们的交通联结,从而构成对西藏和西北政治局势的威胁。在这里,也表明“民族隔离是清朝的一项基本国策”。
2.对蒙古族的政策
对于漠南、漠北和漠西蒙古,清朝的态度和政策也是不一样的。除了主要与漠南蒙古结为姻亲之外,清朝对蒙古族的政策,主要还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封授职爵。一方面,册封厄鲁特部的顾实汗为“遵行文义敏慧顾实汗”; 另一方面,对于来归而有功勋的蒙古贵族也给予封官、赏爵的优遇。先是,“蒿齐特部落瞻土谢图既殁,其妻杜圭……率子暨部众来归,至是以其功大诰,封为多罗苏勒福金,封其子噶尔玛萨望台吉为多罗郡王。”其待遇不可谓不厚也,难怪他们对清朝俯首称臣,心甘情愿做为外藩来“篱卫”清朝。
二是确立盟旗制度。清朝这么做,目的是为了把蒙古族分散编制。一方面,限制了蒙古族的发展,使蒙古各部成为若干互不统属的单位,又各自直接接受清朝的严格控制;另一方面,也改变了清朝与蒙古族的关系,从而也有利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壮大。在这方面,漠南、漠北蒙古先行一步,而漠西的和硕特、准噶尔部,则是在雍正平定青海罗卜藏丹津、乾隆平定北疆阿睦尔撒纳叛乱之后才推行开来的。盟旗制度的确立,让蒙古族分散固定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既减少了蒙古族各部之间的矛盾,也减少了他们与清朝之间的冲突,在这个层面上也是有利于民族团结的。
三是开展互市和赈济。蒙古族活动的广大区域,生产水平低下,抗灾能力很弱,一遇草枯水竭,农牧歉收,很需要得到朝廷的救济支持。所以,清朝沿袭了明朝的旧制,又加以补充,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贡市、互市、赈济和年俸的政策和规定。从雍正到乾隆,一俟西北政治局势稳定下来,这些政策和规定也在漠西蒙古各部中推行开来。
3.对回族的政策
于明代相比,回族在清朝的政治地位明显下降了。清兵入关之前,与回族几乎没有什么联系;清兵入关之后,散居各地的回民,不同程度卷入了反清斗争,西北回民还以拥戴朱明王朝后裔相号召,明确打出了“反清复明”的旗帜,从而也引起了清朝统治者的很大疑虑和震动。清朝对回族的政策,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歧视和压制政策。清朝虽一再声称对回族“一视同仁”,“要在地方官吏不以回民异视,而以治众者治回民;为回民者亦不以回民自异,即以习回教者习善教。则赏善罚恶,上之令自无不行;悔过迁善,下之俗自无不厚也”,可又强调,“倘自谓别为一教,怙恶行私,则是冥顽无知,甘为异类。宪典俱在,朕岂能宽假乎!”事实上,清朝推行回汉隔离之策,又利用宗教问题制造民族矛盾,使回族也一直承受了最严重的政治压力。
二是“以回治回”、分化瓦解。一方面,承认回族宗教与习俗的合法性,拉拢回族及伊斯兰宗教上层,已达到分化瓦解、利于统治的目的;另一方面,又不像对藏传佛教那样给予礼遇,重心在于运用政治的方式而不是宗教手段来实现对回族的统治。清朝还鼓励回族上层科举入仕,使之作为个人而非民族的代表进入清朝的统治行列,从而扩大其政治统治的基础。到晚清,也正是在“以回治回”、分化瓦解政策的影响下,催生了近代西北回族军阀的形成。
三是在宗教上“扶老抑新”。中国的伊斯兰教,素有“新”、“老”之分,存在教派之争。清朝统治者一贯坚持扶持“老教”即逊尼派、打压“新教”即什叶派,还采取“赦一剿一,以分其力”的做法,从而既挑拨了以回族、撒拉族为代表的中国伊斯兰民族的内部矛盾,又最终激发了这些伊斯兰民族对清朝统治者的不满和愤怒,进而引起了他们发动一浪高过一浪的反清起义。
4.对维吾尔族的政策
清朝对维吾尔族的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强化军事控御。清朝于平定南疆后,设伊犁将军,总管新疆事务;对南疆包括喀什噶尔、叶尔羌、乌什、库车、和阗、阿克苏在内的11城,还派出八旗兵驻防戍守,对南疆各地的维吾尔族采取高压态势。
二是沿袭“伯克”制度。从十世纪出现的伯克制,具有浓烈的农奴制官制特点。南疆各城,各有总理一城回务的阿奇木伯克,协助阿奇木的是伊沙汗伯克,负责租赋的是商伯克,负责税课的是巴济格尔伯克,负责刑名的是哈什伯克,负责捉盗的是帕察纱布伯克,负责匠役的是纳克布伯克,负责经教的是茂特色布伯克。伯克制在稳定社会、发展经济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
三是改变贡赋制度。乾隆以来,南疆各族所承担的贡赋,比起在准噶尔部的统治下要减轻了很多,这对南疆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了很好的作用。
四是对南疆长远筹策。在乾隆平定南疆以后,清朝采取了一系列经济措施,主要是兴办屯垦以促进农业,鼓励贸易以推动经济,解决兵民生活问题,有力确保了西北边疆的巩固。这些政策和措施,也受到了包括维吾尔族在内的南疆各族的拥护和支持。
从总体上说,清朝对西北各族所采取的不同政策,既有实事求是的一面,顺应了历史的要求,加强了与西北各族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的联系、往来与了解,增进了各民族的团结、友好,也有利于西北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巩固西北边疆、维护多民族国家统一的作用;又有悖理乖张的一面,突出表现在仍对少数民族存在歧视、猜疑乃至于敌视的倾向,对于西北各族也没有做到一视同仁,还一味采取民族隔离、分化瓦解、挑拨矛盾的偏颇做法,从而激化了民族内部、民族之间以及这些民族与清朝之间的民族矛盾和社会矛盾,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了西北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巩固西北边疆和维护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政治局面也造成了一些不良的后果。这两个方面,正是清代西北民族政策、民族关系与社会状况的大略面貌。
第二章 顺治年间的茶马互市与民族关系
顺治年间,清兵刚刚入关,面临统一全国的历史任务。为集中打击明朝及农民军的残余力量,顺治对边疆各族实行“恩威并施”、“偏之以恩”的方针。对于西北这样一个多民族地区,仍延续了明朝的做法,与西北各族开展大规模的茶马互市,既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战争之需,又起到了稳定西北政治形势的作用。
一、顺治年间推行茶马互市的原因
在清代,一方面,通过派遣驻军,册封达赖、班禅,设立驻藏大臣、青海办事大臣(乾隆以后改称“西宁办事大臣”),来加强对青藏高原藏区的统治;另一方面,也依据高原各地不同的情况,坚持“因俗而治”的政策,在各族中推行土司制度,对明朝封赐的甘青土官,“俱就招抚……仍赐职世袭”;再一方面,还与以藏族为主体的西北少数民族开展茶马互市,以加强与这些民族的经济、政治联系与往来。在这里,回族、撒拉族、裕固族、东乡族和土族,在清朝统治者看来,他们对西北的政局影响不大,所以,除了对他们采取民族隔离政策,以达到防止他们交通联结之外,也通过官府控制下的茶马互市,来安抚、影响他们,最终促使他们归顺自己。
在清朝,蒙古族大略分为漠南、漠北和漠西三大集团,一是漠南蒙古,二是漠北蒙古,三是漠西蒙古。与清朝关系最近的是漠南蒙古,漠北蒙古次之,而漠西蒙古则旷远难制。在漠西蒙古四部中,最让清朝头疼的是准噶尔部与和硕特部。这是因为,他们不仅与朝廷若即若离,而且还觊觎藏区、力图分裂。从康熙到乾隆朝,经过三击噶尔丹、降服准噶尔和平定罗卜藏丹津的一系列战争之后,也在这两部中推行了盟旗制度,上述这些问题也得到了解决。不过,在这之先的顺治朝,对于这两部还仅仅只是停留在册封、赏爵以稳定他们的层面上。例如,册封和硕特部首领图鲁拜琥为“遵行文义敏慧顾实汗”,在册文中,顺治还要他“作朕屏辅,辑乃封圻”。之所以这么做,一方面,表明承认他作为藏区的实际统治者;另一方面,也希望他臣服于自己而作为清朝的外藩。
应该说,在统一全国的战争远未完成之前,有效解决战争之需的马匹问题,对清朝统治者而言是必要的和急切的,这是清初之所以要在西北各族中推行茶马互市的一个重要动因;而西北各族对茶叶的倚重,正所谓“不得茶则困以病” ,迫切要求从中原输入有消食化腻作用的茶叶,满足他们的这种需求以促进彼此间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的往来和联系,这是清初之所以要在西北各族中推行茶马互市的又一个重要动因。
二、顺治年间茶马互市恢复的情况
中原与西北各族的茶马互市,开启于唐宋,兴盛于明朝。明朝的做法大略是,在沿边设立茶马司,控制茶马的交换贸易。交换来的牡马,直接送到沿边部队作为战马,而牝马则送到苑马寺的监苑牧养孳生。正所谓“茶司之所易,即监苑之所牧;监苑之所牧,即官军之所给” ,这也反映了茶马互市之于西北边防的重要性。早先,茶叶也由官府直接运抵沿边各茶马司。后来,改为商人出钱先向政府领取买卖的执照——“茶引”,再依据茶引规定的数量购得茶叶而运往边地,所运之茶由官商对分。官茶用来与少数民族交换马匹,以充国用;商茶则准许商人贩卖,以为其利;商人还可按茶引的多少附茶若干,作为运茶费用的“脚资”。顺治之年,大略也采取了这后一种做法。
明朝末年,中原及东北变乱,使之无法有效经营西北,马政也随之荒毁殆尽。一方面,茶马互市停顿了;另一方面,监苑牧马也消失了。清朝在这方面的恢复工作,是从顺治二年(1645)开始的。这一年,廖攀龙出任巡视陕西茶马监察御史。他在奏疏中说:“茶产于川、湖,彼中尚为寇踞,非迟之二三年茶必不能来,马额必不能足。苑监久为贼残,牧马荡然无余,即迟之三四年,苑未能遂立,牧马未能遂复” ,要求尽快补充负责养马的寺监官员,恢复荒毁残破的牧马之政。顺治接受了这个建议,明朝遗留下来的长乐、灵武二监及所属的开城、安定、广宁、黑水、清平、万安和武安七苑的牧马之政,于是渐渐有了一些起色。
当然,恢复茶马互市制度,是确保监苑牧马来源的关键。所以,也是从顺治二年起,又陆续恢复了各茶马司的交易活动 。
在明代,西北茶马司计有秦州、洮州、河州、西宁、甘肃、甘州、庄浪与岷州八处;到清朝,尚保留了洮岷、河州、西宁、庄浪与甘州五处。《清会典事例》即称,“市马,原定,陕西省设洮岷、河州、西宁、庄浪、甘州五茶马司。”五茶马司的治所分别是,“西宁司驻西宁,洮州司驻岷州,河州司驻河州,庄浪司驻平番,甘州司驻兰州。”在这里,“洮岷”、“洮州”,是一司的二称,由早先的洮州、岷州茶马司合并而成,治所在今甘肃岷县;河州茶马司,治所在今甘肃临夏;西宁茶马司,治所在今青海西宁市;庄浪茶马司,治所在今甘肃永登;甘州茶马司,治所由甘州(今甘肃张掖)迁往今甘肃兰州。
明代各茶马司,在行政管理上隶属于陕西布政司,又不时差遣“行人”、“御史”巡察督理。清朝各茶马司,连同长乐、灵武二监七苑,早先则是由巡视茶马御史专管的;康熙七年(1668),裁撤了巡茶御史,改由甘肃巡抚衙门兼理。另外,顺治四年,还派满汉巡察御史、笔帖式和通事各一人,负责茶马互市的巡查、监管。
三、顺治年间的茶马互市制度
明朝的中马茶,主要有川茶、汉茶和湖茶,即四川茶、汉中茶和两湖茶。清人追述说:“故明旧有川茶、汉茶、湖茶,川茶自隆庆三年题改折价。” 这就是说,早从隆庆三年(1569)起,川茶就退出了西北茶马互市。所以,到了清朝,中马茶也是以汉茶和湖茶为主的。“汉茶味甘而薄,湖茶味苦,于酥酪为宜,亦利番也。” 不过,湖茶一直存在以次充好的“假造”问题;另外,清初天下未定,“蜀楚道阻,商旅裹足” 。所以,从明朝万历年间直到清代康熙年间,川茶和湖茶很少在西北行销,而汉中茶则在茶马互市中占了很大的比重。
商人按引照茶,始于北宋。崇宁元年(1102),推行“茶引法”,要求商人“纳钱请引”,凭借官府发给的“茶引”运销茶叶。明清之际也沿用了这种做法。茶引又有大、小之分,一般是上引五千斤,中引四千斤,下引三千斤。弘治三年(1490),又规定商人“赴产茶地方买茶,运赴茶马司,六分听其货卖,四分验收入官。” 顺治七年(1650)题准,“甘肃省旧例,大引篦茶,官商均分,小引纳稅,三分入官,七分给商。” 另外,明清对运销商还有“附茶”的酬劳。明朝的做法是,“上引仍给附茶七百斤,中引五百六十斤,下引四百二十斤”;而顺治十年(1653),“复准茶商旧例,大引附茶六十篦,小引附茶六十七斤零。今定每茶一千斤,概准附茶一百四十斤。” 换算下来,清朝的附茶与明朝一样,占到了照茶总额的14%。不过,“正茶”中给运销商的份额,清朝又明显高于明朝。这也说明,比起明朝来,清朝给了运销商更多的利益实惠。
依据运销地区的不同,清朝还把茶引分为腹引、边引、土引三种,规定了不同茶引的征税标准。所谓“腹引”,是在内地贩茶的行商执照;所谓“边引”,是在边地贩茶的行商执照;所谓“土引”,是在土司控制区贩茶的行商执照。具体的征税标准是:“腹引,边引、土引,每引各征课银一钱二分五厘。腹引,每引征稅银二钱五分;边引,每引征税银四钱七分二厘;土引,每引征税银三钱六分一厘。”
洪武十六年(1383),明朝初定茶马易例:上马每匹给茶40斤,中马30斤,下马20斤。稍后,定为上马80斤,中马60斤,下马40斤。洪武二十三年(1390),确定为上马120斤,中马70斤,下马50斤。这一易例遂成明朝定制,以后再也没有大的变化了。正德十年(1515),鉴于番人不辨称衡,茶御史王汝舟请准朝廷,改为“订篦中马”,即以篦为计量单位,每1000斤装成330篦,每篦重6.4斤。订篦中马,仍遵洪武二十三年的易例。
顺治以来茶马互市,也采取“订篦中马”的方式。“茶篦先由潼关、汉中二处盘查,运至巩昌,再经通判察验,然后分赴各司,交纳官茶贮库。”茶篦,是茶叶的一种计量单位,大体是“每七斤蒸晒一篦”。顺治之年的易马例:每茶一篦重10斤,上马给茶12篦,中马给茶9篦,下马给茶6篦 ,即上马120斤,中马90斤,下马60斤。另外,还对“各番交易茶马,量给烟酒,以示抚绥”。这些情况也表明,顺治明显放宽了茶马互市政策,在交易价格上对西北各族给予了更大的优惠。
在茶马互市过程中,很多人看到了个中的巨大利益,于是,违禁的私下交易层出不穷。所以,茶马互市能否畅顺进行,在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能否严禁私茶交易。明朝对禁止私茶交易的规定是十分严厉的,而顺治之年的做法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禁私茶,主要有三个环节:一是收茶,二是贩运,三是销售。在第一个环节,主要是要求商人必须先取得“茶引”,随后依据茶引到指定的产茶地购买茶叶;在第二个环节,主要是要求商人必须茶、引相随,随时提供给沿途的有关机构查验;在第三个环节,主要是不允许商茶冲击官茶,对商人与少数民族的直接交易是有所限制的。
顺治之年的具体做法,一是严惩制假贩假茶,规定“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者,本商并转卖之人,俱问发附近地方充军。若店户窮顿一千斤以上者,亦照例发遣,不及前数者问罪,照常发落”。至于对伪造假茶引者,受到的处罚就更加严厉了。《清会典事例》上称:“伪造茶引者,处斩。”二是严禁私茶,规定“遇有夹带私茶出境者,拿解治罪。其番僧夹带奸人并私茶,许沿途官司盘验,茶货入官,伴送夹带人送官治罪。” 这就是说,除了凭借茶引照茶贩运、行销之外,不允许任何人私自携带茶叶的行为,即便是享受优厚待遇的藏区僧人也不允许,凡是违禁者一律要送官治罪。三是规定茶、引不能分离,“违者即同私茶”。茶引既是在产茶区照茶的凭证,又是路道上贩运的凭证,也是在茶马司交割的凭证。这就是说,没有了这个凭证,商人的照茶、贩运和销售行为,就是不合法的行为,也会受到像犯“私茶”罪一样的处罚。
另外,对违例赏番的官员,也要求他们照原数赔补。顺治六年(1649),“查黄图安、张尚、刘有实、魏琯四臣回奏之疏,俱以地方初附,番彝慕义投诚,必须赏赉,以安反侧,而靖封疆,动用茶篦,非敢私动为辞,虽属确情,库贮茶篦未经奉旨,岂容擅动。但念事在恩赦之前,姑免议罚。动过茶篦,仍令其照数赔补者也。”在这里,虽说违例赏番也情有可原,可终究也免不了要“照数赔补”。
顺治六年的一件内阁题本,应该说更能说明一些问题。题本中说:“西安抚民官拿获温存茶九斤十二两,变银四钱九分,贮鄂县库。张守礼茶八斤十二两,变银四钱三分七厘五毫,贮长安县库。拜守荣茶四斤半,变银二钱二分五厘,贮临潼县库。王—秋茶四十斤半,变银二两二分五厘,贮高陵县库。张友才茶一十一斤,变银五钱五分,贮三原县库。刘加福茶二十斤并竹笼,变银一两三分,贮长安县库。吴国平茶五百二斤,变银一百二十七两三钱,买种马发监孳牧讫。长安县拿获王孟贤、于守宁、王守起、郭君仁四起,共茶四十三斤,变银二两一钱五分,贮本县库。咸宁县拿获傅从新、王加福二起,茶八斤,变银四钱,贮本县库。泾阳县拿获赵名世等,私马除发营外,余老弱十二匹,变价一百二十九两,贮本县库。武功县拿获杨守奇茶一十一斤,变银五两五钱,贮本县库。咸阳县拿获赵九登私马三匹,变价三十四两,买种马发监孳牧讫。汉刑官拿获冯守勋茶三百一十篦,发洮司中马讫。樊门子茶一百三十五斤,批变价未报。贾西泉茶一百二十二斤,批变价未报。沙惟孝茶一百二斤并驴一头,共变银七两六钱,贮略阳县库。巩刑官拿获吴秤茶二百四十四斤半,变银八十六两,贮陇西县库。分守关西道拿获李春得、马成老弱私马六匹,变价二十六两,取寄巩昌府库。分巡关内道拿获王应艾等茶二十六斤,批变价未报。兴平县拿获张起凤私马二匹,变价二十四两,买种马发监孳牧讫。汉中府拿获徐中文等茶八十二斤,变银八两二钱,贮该府库。醴泉县拿获屈三宾茶七斤,批变价未报。高尔朗私马一匹,变价十三两,贮本县库。分巡陇西道拿获李尚荣私马三匹,变价二十九两,贮秦州库。又拿获钟何成私马二匹,除一匹发营,一匹原价一十六两,贮西和县库。凤翔县拿获阎德茶二斤半,变银一两,贮本县库。以上各犯皆按法究治,其变价银两,除动支一百八十五两三钱买马孳牧,并变价未报到外,见在贮库共银三百二十八两六钱七厘五毫,以备易买种马发监孳牧之需,嗣有续获另报,伏祈敕下该部存案查照施行。”这种流水账似的题本,给人一种顺治君臣有些大题小作的印象。可日理万机的摄政王多尔衮,不仅认真阅读了这份题本,还认认真真在题本上批红说“是”,表示完全赞同地方官员的做法。这也表明,顺治君臣在茶马事宜上是十分较真的。
还有,顺治八年(1651),定南王孔有德“差员载茶千驮,从潼关入秦,赴西宁市马……既未奉有部文,显属违禁之举……各处官兵用马,非奏奉谕旨,不得擅自市买。前平西王奏请市马,原未准行。况以茶易马尤有明禁。定南王运到茶斤,应敕茶马御史查收,为易马之用,其买茶用过银两,于湖广额赋银内,照数给还,脚价不必议口,违例载茶易马本应议罪,新奉恩赦免议” 。至于对违禁私贩的一般官民,顺治八年的一件题本称:“兴贩私茶,例有严禁,何物张亮、袁守才、哈应举、杨希才、李光祖、何大忠、徐六、吕见亭假将官之名,张弓挟矢,公然兴贩,真目无三尺矣。分别遣配,诚不为枉,但事在赦前.各犯俱议免罪。王守才既经出首免议,茶俱入官。” 之所以这么做,无外乎是想达到“庶奸民知惧,而茶法有赖矣” 的目的。
四、顺治年间茶马互市的成效与影响
顺治年间的茶马互市,以顺治十三年(1656)为界,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顺治十三年以前,是清代茶马互市的恢复阶段;顺治十三年以后,茶马互市则已显示出了一些衰落的征兆。
从顺治之年的情况来看,茶马互市的恢复确实来之不易。顺治二年的中马情况是:河州司73匹,西宁司125匹,庄浪司252匹;而洮岷司和甘州司,尚未开展互市活动。顺治三年的中马情况是:西宁司44匹,庄浪司60匹,而河州司、洮岷司和甘州司暂停了互市 。顺治四年中马的情况是:洮岷司97匹,河州司240匹,西宁司250匹,庄浪司546匹,甘州司71匹 。顺治七年的中马情况是:洮岷司688匹,河州司878匹,西宁司580匹,庄浪司183匹,而甘州司暂停了互市。顺治八年的中马情况是:河州241匹,西宁司1150匹,庄浪司200匹,洮岷司200匹,而甘州司又暂停了互市 。顺治十年的中马情况是:洮岷司552匹,河州司927匹,西宁司1300匹,庄浪司300匹,而甘州司又暂停了互市 。而顺治十三年以后,各茶马司的贸易几乎停顿了下来。从这些年份中马情况的统计来看,有的年份高者不过三四千匹,低的年份则仅仅有百匹左右,这与明朝洪武、永乐之年动辄上万匹的盛况相比,简直可以说是天壤之别;对于战争所需而言,也可以说是有些杯水车薪。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顺治朝对西北各地的军事控制和政治影响还很有限,对西北各族的情况也知之甚少,用有的官员的话来说,是无由而知他们“谁存谁亡,谁顺谁逆” 。西北一些偏远的各族对这个新朝存在疑虑,不少人还抱有一种观望乃至敬而远之的态度,主动与官府交易的兴致不高。有些人还主动与贩私商人接触,“每藏良骥,以希重利”。二是,很多产茶地还处在战火之中,茶叶供给严重不足。以四川为例,“缘蜀中产茶之处,强半出于西南,而川北仅产巴、通二处,且自兵燹之余,产主沦亡,茶株皆蔓草莽……故虽有茶法,无所用之。”三是,茶课、马价偏高,路道艰险,商人的积极性普遍不高。顺治年间的马价普遍偏高,而茶的最低价也相当于明代的最高价 ,这就使商人感觉到很难有利可图。以汉中为例,顺治八年,“茶价及转运一切脚价,十倍往时”。在天下未定的情况下,他们也不愿冒道阻不畅的奇险。四是,官茶管理不善,腐烂变质的情况很严重,西北各族也不愿交换这些陈茶,结果造成像顺治四年那样“引数较三年多十之六,马数较三年少十之一……故月余以来,招中断绝”的局面。
从顺治君臣的本意来说,通过与西北各族的茶马互市,力图要达到“茶马虽仍旧制,整顿实出新图”的目的。具体来说,主要是三个方面的目标:一是确保战争之需,二是笼络西北各族,三是“裕商即所以裕国”。很显然,这些目标没有能够很好地实现。不过,也应该看到,顺治之年的茶马互市,毕竟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西北各族的要求,加深了他们对新朝的认识和了解,增强了向心因素;这些交换来的马匹,大多直接拨发给了西北各地的官兵,在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他们缺马骑征的矛盾。所以,从总体上说,顺治之年的茶马互市,在稳定西北政治形势方面的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正因为这样,巡茶御史姜图南、王谨强调:“茶马之役,岁额无多,然纲维三省,周连六镇。凡河西番帐之外,即为蒙古,此中控制,实有机衡。”必须建立起“番人非茶无以为生,非马无以得茶,非钦差御史无以售茶。”的良性机制,从而实现笼络西北各族、稳定西北政治格局的目的。从顺治之年西北民族与政治发展的大势来看,清朝统治者所推行的包括茶马互市在内的各项举措,其预想效果还是比较理想的。
第三章 康熙、雍正年间的茶马互市与民族关系
康熙、雍正年间,一方面,清朝对西北各族延续了顺治之年“恩威并施,偏之以恩”、“一切政治,悉因旧俗”的政策,在政治上优遇西北各族以增强他们的向心力;另一方面,在强化地方政权建设的同时,仍与西北各族开展一定规模的茶马互市,这既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战争之需,又起到了稳定西北政治形势的作用。
一、康雍年间推行茶马互市的背景
在这一历史时段,清朝仍着力于国家的统一和政权的巩固,既有在西北针对准噶尔、和硕特蒙古分裂势力的艰苦比拼,又有在西南和东南平定三藩和收复台湾的浴血较量。这些旷日持久的战事,是需要巨大的人财物消耗来支撑的,战马的需求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与西北各族的茶马互市获得马匹,在前朝已有过十分成功的经验,所以,也受到了康熙、雍正君臣的格外重视。康熙十四年(1675),还要求有关官员及时汇报,形成了“题准茶马事宜,每年八月攒造汇报”的制度。康熙三十六年(1697),“刑科给事中裘元佩条奏,马政事关紧要。洮岷诸处,额茶三十余万篦,可中马一万匹;陈茶每年带销,又可中马数万匹。查茶斤中马甚有裨益,应将额茶并陈茶中得之马,给营驿外,其余马放牧。每年交秋,送至红城口等处”,康熙的批复是:“茶马事关紧要,著遣专官管理。”可见,他看到了茶马互市对官兵骑操和驿传交通的重要性。
当然,康熙、雍正朝在西北各族中延续推行茶马互市的又一个重要动因,即仍就是出于对西北各族对茶叶倚重的考虑。中原民族作为生活调剂品的茶叶,对于北方和西北少数民族而言,就像粮食和盐巴一样,成为了他们的生活必需品。由于饮食结构的问题,他们对于茶叶的依赖性远远高于中原民族。正因为这样,茶叶也就成了中原王朝用来化解乃至控制北方和西北游牧民族的一种武器。正所谓旧史所称“羌戎俱嗜乳酪,不得茶则困以病”,他们迫切要求从中原输入有消食化腻作用的茶叶,而满足他们的这种需求,也就促进了他们与中原王朝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的往来和联系。
入关以后,顺治君臣即行着手恢复西北马政。从顺治二年(1645)起,在巡视陕西茶马监察御史廖攀龙的督理下,明朝遗留下来的长乐、灵武二监及所属的开城、安定、广宁、黑水、清平、万安和武安七苑的牧马之政,渐渐有了一些起色。不过,恢复茶马互市制度,是确保监苑牧马来源的关键。正所谓“茶司之所易,即监苑之所牧;监苑之所牧,即官军之所给”,明朝是这样,清朝也是这样。正因为有了这样的认识,所以,也是从顺治二年起,又陆续恢复了西北各茶马司的交易活动。
在顺治朝,西北计有洮岷、河州、西宁、庄浪和甘州五个茶马司,到康熙、雍正年间仍保持了这个格局。康熙三十六年(1697),因无马可中,于是撤销了甘州茶马司;康熙六十一年(1722),重新又恢复了这个茶马司。
对西北各茶马司的事务,顺治朝大略沿袭了明朝由茶马御史来打理的的做法。而到了康熙、雍正之年,情况发生了变化。先是,康熙四年(1665),裁撤了陕西苑马司所属各监;康熙七年(1668),又裁撤了茶马御史,改由甘肃巡抚兼理;康熙六十一年,让兰州茶库厅代管甘州茶马司;雍正三年(1725),让西宁府代管西宁茶马司;雍正八年(1730),又让洮岷道代管洮岷茶马司。这些变化表明,康熙、雍正朝在茶马事务管理上的“精兵简政”,是官方贸易日趋淡化的一种反映。
二、康雍年间对茶马互市的管理
康熙、雍正朝对西北茶马互市的具体管理,既有对顺治朝的继承也有一些变通。
明清茶马互市的一般程序是,内地商人按引照茶,凭借官府发给的“茶引”运销茶叶,到了边地后“官商对分”,而西北各族则集中到附近的茶马司“以马换茶”。用于茶马互市的茶叶,主要来自湖南,湖北次之,四川、江西又次之。至于茶篦的运输路线,康雍年间与顺治之年大略相同,这就是“先由潼关、汉中二处厅员盘查,运至巩昌,再经巩粮厅查验,然后分赴各司交纳。官茶存库以供中马给番,商茶听令本商在本司贸易”。茶引又有大、小之分,一般是上引五千斤,中引四千斤,下引三千斤。顺治朝的做法是,“大引篦茶,官商均分,小引纳稅,三分入官,七分给商。”另外,对运销商还有“附茶”的酬劳,即“今定每茶一千斤,概准附茶一百四十斤。”换算下来,清朝的附茶与明朝一样,占到了照茶总额的14%。不过,“正茶”中给运销商的份额,清朝又明显高于明朝,给了运销商更多的利益实惠。茶篦,是茶叶的一种计量单位,大体是“每七斤蒸晒一篦”。顺治之年的茶马易例是:每茶一篦重10斤,上马给茶12篦,中马给茶9篦,下马给茶6篦,即上马120斤,中马90斤,下马60斤。雍正九年(1730),对茶马易例稍作了调整,主要是把下马给茶提高到了7篦,即上马仍是120斤,中马仍是90斤,下马则提高到了70斤。另外,还对“各番交易茶马,量给烟酒,以示抚绥”。比起明朝“上马120斤,中马70斤,下马50斤”的成例,这表明顺治朝明显放宽了茶马互市的政策,而康熙、雍正年间也延续并进一步放宽了这种政策,在交易价格上对西北各族给予了很大的优惠。
顺治之年,洮岷、河州、西宁、庄浪和甘州五个茶马司的茶引旧额,总计是27296道,茶商领引后赴茶叶产地办运,每引征茶5篦,总计是136480篦,主要发往洮岷、河州、西宁和庄浪四个茶马司,“通番中马”。康熙五十七年(1718),考虑到西宁处在“通番大路”,原额茶引偏少,仅有9248道,满足不了附近各族的生活需要,即所谓“不敷民番食用”,所以又追加了茶引2000道;康熙六十一年(1722),又对以上四个茶马司追加了茶引4000道,总额达到了33296道。很显然,康熙后期与西北各族的茶马互市规模扩大了不少。
明朝在西北坚持“抑蒙抚藏”的既定方针,茶马互市也一般不涉及青海蒙古,至清代顺治、康熙朝大体也延续了这样的做法。在平定了罗卜藏丹津叛乱后,青海蒙古各部表示政治上归顺朝廷,西北的民族关系呈现出了更加有利于国家统一的新形势。于是,清朝对有关的民族政策作出了相应的调整,茶马互市的范围也扩大到了青海蒙古各部。雍正二年(1724)五月,抚远大将军年羹尧在条陈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中说:“各蒙古需用茶叶、布、面等物,交易之期过远,必致穷乏,应令四季交易。”次年四月,奋威将军岳钟琪建议:“查大将军年羹尧条奏内称,请还与内地之人,每年定于二、八月贸易两次,择定那拉萨拉地方为交易之所,经议政大臣议改四季交易,已觉宽容。今查亲王察汗丹津、公拉查卜等台吉部落,居住黄河之东,切近河州,去松潘亦不甚远,向来原在河州、松潘两处贸易,今若止令在于那拉萨拉一处,恐不足供黄河东西两翼蒙古易卖,莫若仍令在河州、松潘贸易,终觉稳便。河州定于土门关附近之双城堡,松潘定于黄胜关之西河口,此二处地方,俱有城堡房屋,地方宽阔,水草俱好,利于互市,可为永久。再查郡王额尔得尼厄尔克托克托柰、郡王色卜腾扎尔等诸台吉部落,住牧黄河西边,相近西宁,请将贸易之地移在西宁口外丹噶尔寺。至蒙古贸易,全籍牲畜,每在六月以后,请每年不定限期,仍听不时交易,则蒙古商贩均获利益也。”雍正认为这样的考虑“甚属周详”,于是批准了他的这个建议。
对涉及茶马互市的有关官员,康熙二年(1663)还有一些具体完成指标的要求,规定“茶九万篦,作十分考核:欠不及半分者,罚俸六个月;欠半分以上,罚俸一年;一分以上,降一级;二分以上,降三级;三分以上,四级调用;四分以上,革职溢额。每分以上,纪录一次;至四分以上,加一级,五分以上,加一级,纪录一次。茶引不完者,虽多得茶斤,不准议叙。”
唐宋至明清,官方的茶马互市一直是民族贸易的主渠道。它是否能够畅顺进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严禁私茶交易。在清代,顺治朝的做法主要有四,一是严惩制假贩假茶,二是严禁私茶出境者,三是规定茶、引不能分离,以限制商人的照茶、贩运和销售行为,四是对违例赏番的官员,要求照原数赔补。到康熙朝,在这方面的政策是明显放宽了。康熙四十三年(1704),“覆准嗣后陕境交接处盘查茶斤。行人携带十斤以下者,停其搜捕。如有驴驮车载,无官引者,即系私茶,照私盐律治罪。失察官员,俱照私盐例议处。”次年,又作出了“巡察私茶十斤以下,停其搜捕,恐沿途行人分带零运,仍置旧例缉拿处分”的补充规定。到雍正朝,比起康熙朝来,在这方面的政策又略有紧收。雍正五年(1727)规定,“应行盘查之处,照依引目及正茶、附茶斤两,盘查验收,不得勒掯留难。如于部引之外有搭行印票及附茶不依所定斤数,多带私茶者,查拿照私盐律治罪。如查验官故纵失察者,照依失察私盐例处分。”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表明伴随大规模统一战争的结束,官用马匹的需求减少了,朝廷对茶马互市的重视程度也随之减弱了;另一方面也表明,私茶贸易已渐次显露出强劲势头,对官茶贸易的有力冲击已不可逆转了;再一方面还表明,官方茶马互市的地位和作用下降,又是西北政治和民族关系格局变化的一种反映,统治者也有必要在有关政策上作出一定的调整。
三、康雍年间茶马互市的总略情况
顺治之年着力于茶马互市的恢复,不过,从具体的实施情况来看,也不是很理想的。有的年份高者不过三四千匹,低的年份则仅仅有百匹左右,这与明朝洪武、永乐之年动辄上万匹的盛况相比,简直可以说是天壤之别;对于战争所需而言,也可以说是有些杯水车薪。那么,康熙、雍正朝的情况又当怎样呢?从已有的史料来看,很难把握有关的茶马互市的确切数字。不过,从有限的书文中,也大略可知这一历史时段茶马互市的面貌。
从顺治朝起,定制是每引征茶5篦,每篦二封,每封5斤,额定茶引为27096道,总计征茶136480篦。官商对分后,用于各茶马司的茶引为68240篦。按顺治、康熙朝“上马给茶12篦,中马给茶9篦,下马给茶6篦”的茶马易例计算,交换上马可得5686匹,交换中马可得7582匹,交换下马可得11373匹;按雍正朝“上马给茶12篦,中马给茶9篦,下马给茶7篦”的茶马易例计算,交换上马仍可得5686匹,交换中马仍可得7582匹,交换下马亦可得9748匹;从明代以来,官府对中茶马一直有比较高的要求,一般必须是4~6岁、高大中度者。所以,中茶马也主要选择上、中马,这样换算下来,额定茶引中的官茶,可交换5000~7000匹。很显然,这还只能是一个理论上的推算。不过,至康熙朝,还两度对西北各茶马司追加了茶引份额,这表明在有些年份茶马互市的规模还是很可观的。《甘肃通志稿》追述说:“自后每岁中马,多至五六千匹,即洮州一司,亦不下千余匹。”《循化志》上也说:康熙四十二至四十四年(1703~1705),同知郭朝佐在任上“中马三千余匹,而茶封不至于壅滞”。比起顺治朝来说,也印证了康雍之年茶马互市的规模是明显扩大了。
不过,康雍年间的茶马互市也时兴时停。从有关书文的记录来看,康雍年间茶马互市至少停罢了五次,包括康熙四十四年、康熙六十一年的两次,雍正四年、雍正八年、雍正十三年的三次,往往还一停就是好几年。康熙四十四年(1705),暂停了茶马事务,把茶马司收贮的茶叶变价折银,规定每新茶一篦折银四钱,陈茶一篦折银六钱,变价折银的收入用于“充饷”。康熙六十一年(1722),“行茶原照例易换马、驼、牛、羊,并买粟谷。今将旧茶悉出变卖,以作军饷。”雍正四年(1726),因西北各族按地纳粮,又暂停了茶马事务,“旧存之茶,或变卖,或搭饷,或折收不等。”雍正八年(1730),把西北各茶马司库茶发给各州县、卫所,“易换粮石,以裕边仓积储”;各茶马司的茶价为:西宁每封九钱五分,庄浪、洮岷每封七钱五分,河州每封九钱四分,甘州每封七钱二分。雍正十三年(1735),又因“军需告竣,番民以中马为累,详请奉文停止。”这里,包括三方面的问题。一是为了解决沿边官员和官兵的饷银。这事早在顺治年间就出现了。顺治十三年(1656),以新茶中马既足为由,“陈茶变价充饷”;次年,对私茶、私马变价及赎罪银,“原留中马支用,今七监马匹蕃庶,改解充饷”。二是为了西北各族已经倾心向化了,他们大多已经完全归顺了朝廷,所以也要求他们像内地之民一样“按地纳粮”了;三是统一国家的大规模战争已经过去,西北政治形势也逐渐稳定下来,对朝廷而言,茶马互市已就显得不那么紧要了。
另外,在茶马互市过程中,也出现过一些问题。一方面,有商人的弄虚作假的问题,他们“巧为规避,分立官茶、商茶名色,遂有以草茎、树叶滥交司库者”,既让主持茶马事宜的官府十分为难,也使中马的少数民族大为不满;另一方面,也有茶马贸易的价格问题,过去“茶贵马贱,一岁之茶仅足供一岁之用”,后来“茶贱马贵,口外番人,裹足不前”,他们以“中马为累”而再也不大愿意来茶马司交易了。再一方面,还有各级官员疏于职守、验收失察、违例给赏之类的问题,这也影响到了茶马互市的顺畅进行。而茶贱马贵、茶马互市不畅的结果,使各茶马司的茶叶大量积压,时日一久,又造成了大量的霉变、腐烂;而官茶不畅,则又导致了私茶的盛行,反过来更加剧了茶马互市渠道的壅滞。这种情况在青海尤显突出,《清实录》上即谈到了康熙五十八年(1719)的情况:“青海一带,积茶必多,应暂行严禁。”这样一来,在茶马互市的问题上渐渐出现了恶性循环的窘境。
四、康雍年间茶马互市的成效与影响
康雍年间的茶马互市,虽说时兴时停,在它的后期也显得有些零落和难堪,不过,它的意义还是很值得关注的。
首先,作为一个新兴的政治力量,在初来乍到西北不久,沿袭明朝一度做得较为成功的茶马互市,是比较易于西北各族接受的,也是很受他们欢迎的。甘青的藏族、蒙古族、土族、回族、撒拉族和保安,饮食主要是牛羊肉、奶制品之类的燥热、油腻、不易消化之物,而茶叶富含茶碱、维生素和单宁酸,这些民族食物中所缺少的果蔬营养成分,可以从中得以补充。茶中大量的芳香油还可以溶解动物脂肪、降低胆固醇、加强血管壁韧性。茶叶的这些功能,恰好能很好弥补了他们饮食结构中缺少的环节。所以,对于西北各族而言,饮茶不仅仅是一种习惯,而且还是一种生理需求。
其次,唐宋以来,国家加强了对茶叶运销的管理,一方面是对茶叶运销开征税收,另一方面是利用它来与少数民族交换马匹,还通过专卖来解决一部分官饷、军饷和粮秣问题。从顺治朝到康雍年间,也是这样。一来通过对茶叶运销开征税收,多少也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二来通过茶马互市交换来的马匹,对于国家的统一战争多少也是一种支持,除了配给西北各地官军之外,还发往了京师、南省、荆州、江宁和杭州等地;三来通过专卖来解决一部分官饷、军饷和粮秣问题,也多少减轻了国家支出上的压力。
再次,清朝和前朝一样,把茶马互市当作是拉拢和控制少数民族的一种重要手段。康熙十七年(1678),即便是在平定三藩之乱的年月里,甘肃提督侯张勇也提醒朝廷,“松潘、茂州番中有通西宁大路,恐乘间隙,侵我茶马之利。”在明朝,于茶马互市过程中推行“金牌制”,力图把茶马互市纳入相对定期定量的赋役轨道,明显地带有强制性的色彩。清朝也是这样,在经历了大约七八十年对西北的经营后,西北的政治形势日益趋于稳定,对西北各族的政治影响也日益加深,在从事农业的藏族、土族、回族、撒拉族和保安族聚居区,推行像内地一样按土地交纳赋税的政策。同时,对仍以游牧为主的藏族、蒙古族,虽仍有双边的茶马交易,也渐次对他们有了“以马完赋”的要求。例如,雍正八年(1731)的上谕称:“陕西临洮府属之保安堡,番民归化多年,按照田亩起科,共额征粮八百一十五石五斗……新附番族俱按户科粮,每户止纳青稞一斗。而保安则按田起科,以不及千户之番民,岁征粮八百余石,未免多寡悬殊,非朕一视同仁之意,著将保安堡番粮,亦照新附番民之例,每户纳粮一斗……以示朕加恩番民之至意。” 而清朝与西北各族之间的茶马互市,也渐渐露出了退出历史舞台的端倪了。
从总体上说,康雍年间的茶马互市,对清朝来说,也不是一种可有可无之举,它是西北政治与民族格局趋于稳定的历史见证。
第四章 乾隆年间的茶马互市与民族关系
经历了顺治、康熙及雍正三代的清朝,到乾隆年间发展到了盛世,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国势昌盛,显现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大国的恢宏气度。在边疆安宁、民族团结、国泰民安的大背景下,对支持战争、巩固国防发生过重要作用的茶马互市,也渐次淡出了清朝统治者关注的视野。与此同时,民间贸易异军突起,开始逐步取代了茶马互市这种官方主导的经济活动。
一、乾隆年间茶马互市的余绪
康熙、雍正以来,西北的茶马互市时断时续,从总体上说已很不畅顺。关于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甘肃新通志》这样解释道:“雍正四年,诸族按地纳粮,中马遂停。旧存之茶,或变卖,或搭饷,或折收不等。又按:定例,招中每上马一匹,给茶一十二篦,中马九篦,下马七篦。往日每茶一篦值银一两以上,马一匹值银五六两以下,是以远番图利,乐于趋事。厥后茶贱马贵,口外番人,裹足不前……自复设巡茶以来,每岁中马多至五六千匹不等。以洮岷一司而论,每岁多至千余匹,少亦不下六七百匹。腹里之马群已空,外番之规避如故,司马者之掣肘难图,非一日矣。雍正十三年,军需告竣,番民以中马为累,详请,奉文停止。”
这段话透露出了这样的一些信息——一方面,甘南和青海东部的不少从事农业的少数民族,已经向朝廷“按地纳粮”了,所以也就没有必要“以马中茶”了;另一方面,茶马互市中的贸易比价出现了比较大的偏差,造成了“茶贱马贵”的局面,从而影响到了一些少数民族“以马中茶”的积极性;再一方面,在平定了罗卜藏丹津叛乱之后,甘青的政治局势趋于稳定,军用马匹的需求量也就大为减少了,朝廷对这方面的关注度也降低了很多。也就是说,茶马互市从顺治起始恢复,到康熙略有提升,而到雍正则明显萎缩了。茶马互市的这种走向,到乾隆之年也愈益凸显起来。
有史书说:“乾隆中叶,因番族向化,边圉无事,罢中马之制。令商纳税银,以兰州道理其事。”不过,关于清代茶马互市终结的年代,因史料阙如,迄今还无法确定,尚需觅索新证加以考察。
在这里,有几条材料是很值得关注的——
《清会典事例》中称:“乾隆元年题准,甘肃省应征新茶,自乾隆元年为始,每茶一篦,折交银五钱,照数征收,俟陈茶销至八分之后,应否改折本色,再行酌议,又新茶虽经改折,陈茶销售犹难,将西宁、庄浪、洮岷、河州、甘州五司库存陈茶,每封减价银二钱,严饬司茶各官,上紧变卖,取结送部”。
《清高宗实录》上说:乾隆三年(1738)十二月,“又议甘肃巡抚元展成疏言:“甘肃库茶,积至二百六十万封有奇,虽经减价变卖,销售仍属无几,请再行分别酌减价值。应如所请,将雍正十一年至乾隆二年库存茶封,西、河二司,照现减价值,每封再减二钱。庄、洮、甘三司,每封再减一钱。雍正六年至十年贮茶,西、河二司,每封定价四钱五分,或四钱四分。庄、洮、甘三司,每封定价四钱,或四钱七分。雍正五年以前至康熙六十年,各司每封定价三钱,惟改征折色。据称,每篦折银五钱。查商茶五斤为一封,二封为一篦。现在变卖陈茶,屡经酌减。最陈,每封亦定价三钱,一篦折银五钱,是每封只折银二钱五分。新茶价值,较陈茶减少。应令统以三钱折征,俟西司陈茶销至二十万封,河、庄、洮、甘四司,销至十余万封,再征本色。从之。”
《清高宗实录》上又说:乾隆六年(1741)十二月,甘肃巡抚黄廷桂又奏:“甘省茶课,向例每引一张,配正附茶一百十四斤,以五十斤交官以五十斤给商自卖,外带附茶十四斤,亦给商为运脚之费。自乾隆元年,改征折价。部议每引减去官茶五十斤,附茶七斤,商人不肯领引,哓哓呈诉。历经督抚疏请,现听部议。是以乾隆三、四、五、六年,俱未承领引纳课。臣传集各商,面加劝谕,责其误课之非。商等悔悟,情愿承领本年引,并带销乾隆三年引,一并办课。臣即照商所请,现在发给前往买茶两年引课,统于壬午年交纳。其每引应配正附茶斤数目,仍俟部议遵行。得旨,所办甚妥,知道了。”
以上这三条材料,使人们对乾隆最初几年的茶马互市至少有这样的印象——一是依旧保持了茶马司的布置格局,即洮岷、河州、西宁、庄浪和甘州五个茶马司仍还在视事;二是各茶马司的业务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马中茶”已不是它们的主业了,源源不断从内地运来的茶叶,由茶司随意变卖;三是各茶司“经营”的业绩也越来越不好,不仅很少交换来马匹,就地随意变卖也不理想,造成了茶叶库存积压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各种迹象表明,到这时候,茶马互市这种官方的贸易形式似乎已经走到了尽头。
不过,在河西走廊上,蒙古族还是很热心往来贸易的。乾隆八年(1743)二月,在召见准噶尔部使臣图尔都的敕谕中即说:“尔疏称贸易之人,不论何时,皆可前来。来京贸易者,在甘、凉等处任便。皆准贸易,并非朕之原旨。尔归告尔主知悉,贸易之人,于限定年分,或春夏或秋冬,总在一年之内,不论何时,皆准进边贸易;非不分年限,无论何年皆可来也。尔等货物皆系自备,脚力原属艰难,京师道远,力不能前,即在肃州贸易,亦属可行。肃州与尔游牧相近,尚可获利,若在甘、凉等处,实属不便,非不令留顿甘、凉也。尔等来时,并从彼处经行,其地皆属偏小,商贩无多,尔等到彼,若货卖不尽,将驮载回归耶?抑久住以待售耶?势必反至失利,与尔等何益?肃州亦属偏小,不比京师,因前既与尔国议定,先期传集商人,至彼与尔贸易。若无指定之处,商人岂能各处预备耶?如欲来京贸易,于限定年分仍来京,不然即在肃州亦可。朕此等计画,皆与尔等有益,尔明告噶尔丹策零知之。”很久以来,清朝对准噶尔部有所提防,所以,在平定新疆之前,也一直把与准噶尔部的贸易时间和地点加以限制,尤其不让他们东入甘、凉(今甘肃张掖和武威),而是仅仅限于肃州(今甘肃酒泉)一地。
二、乾隆年间对库存陈茶的处理
从康熙到雍正朝,西北茶马互市已有不畅,各茶马司也已有一些陈茶积压,到乾隆之年,这种情况变得愈益严重起来了。
茶司陈茶的积压,说到底,主要是由两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方面,是因为官茶的供给渠道仍还畅顺;另一方面,“以茶中马”的茶马互市渠道已日益阻滞。为了处理这些大量积压的陈茶,清朝君臣也可以说是大伤脑筋。
对乾隆之年茶司陈茶的积压情况,在一些史书上也间有记述。乾隆三年(1739),西北五个茶马司,积压陈茶达到了260万封,折算下来,总计是1300万斤。《甘肃通志稿》中也追述说:乾隆六年(1741),“准甘肃官茶办交本色。先是,甘肃官茶,因停止招中马匹,节经该抚题明,将官茶改征折色。陈茶定价发变,俟各司销存至六十万封上下,题征本色。”文中的“本色”,含义是现茶,而“折色”是折价改收的银两。这就是说,在乾隆最初几年里,过去商人交付茶马司的官茶已改征折色;另外,各茶马司库存陈茶已经很多,一般年份总也保持在60万封上下,而五个茶马司即有300万封上下,折算下来,总计已是多达1500万斤了。史书上还称:乾隆七年至二十四年(1742~1759),西北五个茶马司“已存积至一百五十余万封”,情况明显比先前要略微好一些,不过,历年积压陈茶的局面仍旧没有完全改观。
乾隆二十五年(1760),户部议覆甘肃巡抚吴达善奏言:“惟洮司地处偏僻,土瘠民病,故该司商销茶斤,历年俱告改别司售卖。惟交官茶封,仍交洮库,往往积至数十万封,始请疏销。”
因为积压严重,为尽量避免浪费,官府急于脱手,所以,变卖陈茶的价格也是一降再降。雍正八年(1730),各茶马司的茶价为:西宁每封九钱五分,庄浪、洮岷每封七钱五分,河州每封九钱四分,甘州每封七钱二分。乾隆三年(1738),为处理雍正十一年至乾隆二年的库存陈茶,“西、河二司照现减价值,每封再减二钱,庄、洮、甘三司,每封再减一钱”;为处理雍正六年至十年的库存陈茶,“西、河二司,每封定价四钱五分,或四钱四分。庄、洮、甘三司,每封定价四钱,或四钱七分;为处理雍正五年以前至康熙六十年的库存陈茶,“各司每封定价三钱”。至于处理年头最久的陈茶,更规定“每封亦定价三钱,一篦折银五钱,是每封只折银二钱五分”。后来,经甘肃布政使明德酌请,五个茶马司的陈茶,一律定价为每封六钱;乾隆二十四年(1759),甘肃巡抚吴达善又请准,“每封作价三钱”,只略当于早先茶叶原价的三分之一左右了。
变卖茶马司新茶和陈茶,一个重要方面的用途,是用来交换粮食,以充实沿边州县、卫所的仓储。乾隆八年(1743),“奏准令将五司库茶发给各州、县、卫、所,易换粮石,以裕边仓积贮。自八年起至十一年止,西司共发茶四万六千封,宁郡各属共易贮各色仓石粮二万七千一百八十二石七斗一升八合零。”应该说,27182.718石虽说不是一个很大的数目,可对缓解边储紧张的局面来说,也算得上是一个客观的数目了。
变卖茶马司新茶和陈茶,另一个重要方面的用途,是把所得银两用来贴补边镇卫所的俸饷。乾隆二十四年(1759),“甘肃五茶司茶封搭放各营俸饷。户部覆准甘肃巡抚吴达善奏言:“甘省交库茶封日积,酌议设法销售,经前任布政司使明德酌请,每封或定价银六钱,运赴甘省变价。三年以来,仅销茶一万余封,现在各司库贮茶尚有一百四十余万封,宜极为筹画。检阅旧案。康熙三十七年。因甘司茶封,无马可中,贮库年久。经督理茶马事务内阁学士钱齐请,于五镇俸饷马干之内,银七茶三搭给。今五司存给茶封,自应照此办理。惟是甘肃满汉各营,每年需茶若干,难以悬揣。自乾隆二十五年春季起,令其按季自行酌定茶数,总以一二三成搭支银两,在于司库请领,即于附近五司处支给。”次年,户部又议准:“甘、庄二司地处冲衢,拨支收用均属近便。应如该抚所请,将洮司额颁茶引,改归甘、庄两司,给商征课,俟洮司库贮茶封搭饷完日即行裁汰。”
直到乾隆二十七年(1762),已升任陕甘总督的杨应琚,以茶斤积滞,筹画疏销,提出三个方面的建议:即“官茶应改征折价”、“商茶应准其减配”、“陈积茶封应召商减售”。关于“官茶应改征折价”,他认为,“搭放兵饷以来,当奉行之始,兵丁领护茶封,尚有余利,今行之二年有余,已搭于过茶四十余万封,现在市肆官茶日多,非十年之久不能全数疏销。且每年商人,又增配茶二十四万余封,商茶既收多,官茶自必益加壅滞。莫若将商人应交二成官茶五万四千余封,暂停交纳,照例每封征折价三钱。俟陈茶销售将完,再行征本色”。可见,官茶用于“搭放兵饷”,一直是乾隆朝一项很重要的举措。
三、乾隆年间茶马互市的终结
到乾隆中叶,茶马互市走到了尽头,而西北各茶马司的裁撤,正是清代茶马互市终结的标志。
《清会典事例》说:乾隆二十七年(1762),“裁撤河州茶司”。不过,《甘肃新通志》有这样的追述:乾隆十八年(1753),“茶务归驿传道管理,即今之兰州道也。二十五年,裁河州茶司。二十七年,河司厅员移驻循化,而茶之一事,遂无涉也。乾隆中叶,因番族向化,边圉无事,罢中马之制。令商纳税银,以兰州道理其事。”很明显,比起《清会典事例》,《甘肃通志稿》的记述更详尽,也更可靠些。所以,河州茶马司应是裁撤于乾隆二十五年(1760)。
《甘肃通志稿》上说,乾隆二十五年,户部议覆甘肃巡抚吴达善奏言:“惟洮司地处偏僻,土瘠民病,故该司商销茶斤,历年俱告改别司售卖……俟洮司库贮茶封搭饷完日即行裁汰。”
至于洮岷、西宁、庄浪和甘州四个茶马司,它们具体的裁撤时间,也因为史料的阙如,仍需进一步寻找新证加以考察。不过,一般说来,茶务还在延续,只不过已转入附近的道、府、州代理了。
另外,伴随西北各茶马司的“退市”,除了官方的茶务还在延续而外,清朝也放宽了对私贩的禁令,民间贸易异军突起,西北各地有了大量的私茶涌入。于是,乾隆中叶以来,西北各地呈现出“无地无私茶”的局面。以青海东部为例,沿黄河的循化、贵德一线,民间私茶十分兴盛。《循化志》中即说,“循化、河州所食散茶,皆大叶而黄色者,较之官茶,其价甚廉,闻皆出于四川。”《贵德简志》中也说:“贵德向不产茶,民间所用之茶,均由茶商售运,照时作价。番族用茶较多,皆用川茶黄茶。近年亦多用湖茶者。”这就是说,在包括河州、循化、贵德在内的甘青毗邻地区,行销的主要是私贩的川茶和湖茶。
这样一来,也形成了官茶与私茶比肩竞争的局面。这种情况的出现,客观上也有利于区域间、民族间在经济和文化上的往来与交流,既更好满足了少数民族的生活需要,也有力刺激了行销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
大量的民间私茶涌入,对官方的茶务冲击很大,也引起了清朝君臣的关注和忧虑。这种情况从乾嘉年间一直持续到同光之际,以至于像左宗棠这样的封疆大吏在向朝廷上奏的《变通茶务章程八条》中也说:“蒙族、回部、番众不能无茶,均仰给于私贩,而私贩遂伺隙偷运行销,以牟厚利。国家利权下移,徒资中饱,良可惜也。兹拟挽回课额,渐复旧章。”
如果说,明代茶马互市的衰落,主要是因为政策层面,即强制、垄断、不合理,以至于难以遏制私茶的冲击而颓废中止,那么,清代的茶马互市则不然。乾隆中叶,茶马互市退出了历史的舞台,官方贸易最终让位于民间贸易,这也成了一种历史的必然。分析原因,主要有下述几个方面:一是,经过清朝几代统治者的努力,到乾隆之年,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已经稳定下来,清政府对战马的需求已经很少,对清政府来说,茶马贸易失去了“易马”的必要性。二是,伴随国家的统一,经济也有了很大的发展,商品经济逐步发展起来,部分地区已经出现资本主义萌芽,而茶马贸易这种以物易物的形式已不能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它被更具活力的商品贸易取代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三是,通过一系列的军事、政治、经济手段,到乾隆中叶,清朝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已十分稳固,各民族业已大略融合于一体,民族矛盾不再成为影响其统治的主要问题。茶马互市也失去了其对西北少数民族进行“羁縻”的政治意义,而转化为纯粹的商品贸易并逐渐融入了商品贸易的体系中。四是,官府既是贸易方,又是管理者,这种垄断性的身份,既不能平等对待运销商人,也不能平等对待“以马中茶”的少数民族,从而既挫伤了商人运销的积极性,也打击了少数民族“以马中茶”的积极性。五是,西北各茶司管理不善,官员贪污腐败、欺凌茶商之类的现象层出不穷,从而造成茶马互市的运行不畅,以至于非但不能给朝廷带来足够的经济收入,反而总还要为处理大批库存陈茶劳民伤财。六是,清朝一直以僵硬的政治手段对待茶马互市,不能认识到商品经济的巨大发展而有所变革,有关茶马互市的政策也越来越成为贸易发展的阻碍,走向消亡也就成了它必然的归宿。
乾隆之年茶马互市的中止,既是清代上百年这种官方贸易的终结,也为自唐宋以来上千年的茶马互市最后画上了句号。
○结语
清代的茶马互市,从顺治到乾隆朝,走过了上百年的风雨历程。虽说它是沿袭明代茶马旧制而来的,却也显现出了与明代大不相同的面貌来。一方面,无论是内涵、规制,还是规模,明代把茶马互市推上了历史的巅峰,这是承其余绪的清代所远远不能与之相比的;另一方面,明代的茶马互市,对与之交易的西北各族明显带有强制性的色彩,力图把它纳入定期定量的赋役轨道,而清代在这方面却相对有很大的自由度;再一方面,就互市双方来说,西北各族多半一直还只是与明朝保持政治上的臣属关系,伴随明朝对西北的政治经营和军事控御的能力而与之若即若离,而到清朝他们则渐次成为中央王朝的真正“子民”了。所以,茶马互市这种具有政治和经济意味的贸易活动,朝廷所关注的主要是政治的层面,而西北各族所关注的主要是生活需求;就明清两个王朝的侧重点而言,明代历来更关心的是政治因素,而清朝渐次更关心的是边民生计了。也正因为这样,在明代,朝廷作为贸易的主角,为茶马互市人为设置了很多的壁垒;而到了清代,则有意顺应时代要求,渐次主动拆出这些壁垒,也渐次退出主要角色而让位于民间贸易。
从清代茶马互市的全过程来看,顺治朝是它的恢复阶段,康、雍朝是它的发展阶段,乾隆朝是它的终结阶段。这也是一种全新民族关系的反映。在顺治朝,出于统一战争和稳定西北的需要,也考虑到入关以后的初来乍到,顺治君臣沿袭明朝的做法,恢复了自明末以来已经荒废的茶马互市制度,既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西北各族的生活需求,也加深了西北各族对代明而兴的清朝的了解,从而也对西北各族起到了笼络的作用。在康、雍朝,鉴于统一全国的战争还在继续,客观上也还需要大量的战马,康、雍君臣仍十分重视茶马互市,从而也使它的规模有比顺治朝扩大的迹象,不仅在更大程度上满足了西北各族的生活需求,也反映了清朝对西北的政治经营和军事控御日益加强,茶马互市本身也起到了加速西北各族倾心“向化”的作用。到乾隆朝,茶马互市渐次淡出了乾隆君臣的视线,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大规模的军事战争早已硝烟散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格局业已形成,西北各族也已经是完全臣属于清朝的万千“子民”了,茶马互市也渐次失去了它对西北各族那种“羁縻”的政治意义,与此同时,民间贸易异军突起,原本由官方所垄断的茶马互市也越来越变得可有可无了。应该说,这是一种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折射出了清朝与西北各族关系的一种全新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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