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地实施我校建立的导师制度,明确指导教师(甲方)和被指导教师(乙方)之间的责任,经研究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对乙方在教学业务上负有指导、督促和检查的责任;乙方要虚心接受甲方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二.甲方平时应关心乙方的教学工作,适时地、毫无保留地向乙方传授自己的教学经验;乙方则应主动请教,并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对甲方的经验加以思考和借鉴。
三.乙方应经常主动地在甲方上课时进班听课(每周不少于2节),认真学习,认真记录,汲取有益的教学思想和教学方法,并将其化入自己的教学实践;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听课要求应予满足。听课后,双方应及时反馈交流, 甲方应为乙方解难释疑。
四.甲方要经常及时地通过听课(每周不少于1节)、看教案、查作业批改等方式对乙方的教学情况加以了解,并及时进行具体的指导;乙方应主动配合,使甲方能够及时了解自己的教学情况,并主动就疑难问题向甲方请教。
五.甲方和乙方之间由于指导和学习的需要,要经常相互听课。双方均不得因自己已完成学校规定的听课节数而放弃指导或学习所必需的听课。
六.乙方参加公开课等各级各类教学研讨活动,应就教学设计等方面的问题认真听取甲方的意见和建议;甲方应首先论证乙方的方案是否可行,然后再在充分尊重乙方的可行性方案的基础上给以必要、具体的指导。
七.乙方在接受甲方指导期间,仍可就教学业务等问题向其他教师请教;甲方对此应予以支持和鼓励。
八.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学校保留一份。
九.甲方乙方对本协议各条均无异议。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
徐州二中(盖章)
201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