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标准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用户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
2、城乡低保家庭或持有《特困职工证》家庭的学生
3、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军警)子女
4、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本身患有重大疾病又坚持学习的学生
6、父母为残疾人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7、父母任何一方不幸死亡,家庭经济顿失经济收入,生活贫困者
8、父母任何一方长期卧病,且家庭无经济收入,生活贫困。
9、父母双双失业,且无固定经济来源,家庭较为贫困。
10、农村家庭生活来源主要依靠土地,但因自然灾害收成大幅下降且生活十分艰难的学生
学校根据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学生、相对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学生三类。在各类资助活动中分先后享受资助。其中1-5类困难学生优先享受资助。
如系家庭经济困难,但没有相关证明,通过班级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小组评议通过后,由班主任作为证明人,开具相关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也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各类资助。
二、证明材料
1、 受资助学生和其监护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及其联系电话。
2、 受资助学生需要提交如低保证、军烈属证、残疾证、下岗证及相关民政部门、街道(村委会)等提供的困难证明认定材料等
三、程序公正
(一)、成立各级认定机构
1、 首先建立以班级为单位,建立以班主任为组长,任课老师、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不低于5人。负责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评议工作。
2、 以年级为单位,建立以年级主任为组长、班主任、任课老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审核小组,负责本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审核汇总工作。
3、 建立以校长为组长,德育主任、财务处长、年级处长等为成员的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认定程序
1、宣传、部署。通过广播、板报、家长会、班会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家长进行资助政策的宣传。
2、学生个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进行评议,必要时家访。核实家庭经济状况,按照贫困程度,确定资助初步名额,并上报年级组汇总。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核小组审核后,报德育处。
3、学校审核、公示。将拟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