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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

关于全额事业单位离退休金发放渠道变更的通知

2013年10月02日 12:23 佚名 点击:[]

各业务处:

根据市政府近日下发的《市政府关于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3]8号),从2013101日起,市直全额事业单位离退休金全部改由徐州市机关事业保险处发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从10月份起,全额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都要缴纳养老保险缴费,其中个人负担的缴费由单位从工资统发系统中进行代扣。缴费从10月份当月开始,不需要补缴。

2、从10月份起,离退休人员(不含提前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职)费、特岗津贴、生活补贴、护理费、增发工资、特需费、交通费、提租补贴全部由徐州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负责发放。因此,各单位在申报10月份工资数据时,离退休人员应在人员信息表中作停发处理。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或发放的退休金标准如果与9月份不同,除向财政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外还要向徐州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报送变动材料。

3、提前退休人员不属于养老保险金发放范围,因此仍按原渠道发放工资,同时按照文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缴费。

4、遗属人员工资。离退休人员去世后的遗属补助由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发放,在职人员去世后的遗属补助仍按原渠道发放。

5、在职人员和提退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缴费,单位负担部分由财政负担,同时离退休人员费用财政将予以收回,两者相抵后的差额由财政据实安排。如离退休人员冲回经费大于在职人员缴费,财政将收回预算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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