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校财产管理,培养学生爱护公物的良好品德、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率,节约开支,更好地为教学服务,特制订了如下制度:
一、 教室公物的损坏应按价赔偿、后修理。
二、 丢失、损坏的物品应赔偿同种物品,如无法买到,则按现行价格赔偿,如丢失损坏的图书、仪器及珍贵的物品,现在买不到的除按价赔偿外,另加罚款20%。
三、 对按期不归还物品,按丢失物品扣款处理,所扣款项按第二条规定办理,随还物品随退款,加罚部分不退还。
四、所借物品如有损坏,应由借用人负责修理,无法修理的按第二条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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