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的固定资产和各种物资,是保证教学、教育、生活活动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为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防止破坏和流失,必须加强管理和保护。
一、 学校的固定资产和各种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物尽其用”的原则。
二、 学校的固定资产要有一位领导分管,下设总保管一名,分保管若干名。总保管负责全校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分保管负责各种专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学校各类财产要落实到处室、班、组、人,采取谁用谁管的办法
三、 学校的固定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和破坏。
四、 不论用何种资金新建购置自制或外单位调入赠送的一般设备,单价在一百元以上,专用设备在二百元以上的财产应列为固定资产。
五、 固定资产如有丢失,按“公物损坏赔偿制度”执行。
六、 学校固定资产经长期使用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损坏,无法修复继续使用需报废、报损的,须经校领导批准,方能处理。报损的固定资产残值,应作为维修和重购固定资产所用,不得挪作他用。
七、 总务处和保管室必须每年清点一次固定资产核对数量,检查使用和管理情况,上报校方,总结经验,促进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