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的固定资产和各种物资,是保证教学、教育、生活活动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为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防止破坏和流失,必须加强管理和保护。
一、 学校的固定资产和各种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物尽其用”的原则。
二、 学校的固定资产要有一位领导分管,下设总保管一名,分保管若干名。总保管负责全校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分保管负责各种专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学校各类财产要落实到处室、班、组、人,采取谁用谁管的办法
三、 学校的固定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和破坏。
四、 不论用何种资金新建购置自制或外单位调入赠送的一般设备,单价在一百元以上,专用设备在二百元以上的财产应列为固定资产。
五、 固定资产如有丢失,按“公物损坏赔偿制度”执行。
六、 学校固定资产经长期使用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损坏,无法修复继续使用需报废、报损的,须经校领导批准,方能处理。报损的固定资产残值,应作为维修和重购固定资产所用,不得挪作他用。
七、 总务处和保管室必须每年清点一次固定资产核对数量,检查使用和管理情况,上报校方,总结经验,促进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徐州二中公物损坏赔偿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财产管理,培养学生爱护公物的良好品德、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率,节约开支,更好地为教学服务,特制订了如下制度:
一、 教室公物的损坏应按价赔偿、后修理。
二、 丢失、损坏的物品应赔偿同种物品,如无法买到,则按现行价格赔偿,如丢失损坏的图书、仪器及珍贵的物品,现在买不到的除按价赔偿外,另加罚款20%。
三、 对按期不归还物品,按丢失物品扣款处理,所扣款项按第二条规定办理,随还物品随退款,加罚部分不退还。
四、 所借物品如有损坏,应由借用人负责修理,无法修理的按第二条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