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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三省能说相互牵制和监督,削弱了相权,保证了皇权的独尊吗?

2011年05月26日 07:55 admin 点击:[]

高中历史人教版教材必修1第一单元古代中国政治制度,说到君主专制的演进过程中,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握有实权的先是尚书省,继而又有中书省、门下省,逐步形成三省体制。唐朝中央的三省中书、门下和尚书,分别负责决策、审议和执行。三省的长官都是宰相,相权分散。三省相互牵制和监督,削弱了相权,保证了皇权的独尊。隋唐时期在尚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确立并完善了三省六部的管理体制。

三省的设立,相互牵制和监督,使相权分散,削弱了相权吗?这个回答是值得商榷。据钱穆先生考证,三省的设立,只能是宰相的行政决策审理执行中严密稳妥完善,它的出现并没有使相权受到削弱。唐太宗说:“以天下之广,四海之众,千端万绪,须合变通,皆委百司商量,宰相筹划,于事稳便,方可奏行。岂得以一日万机,独断一人之虑”。唐太宗主张发挥宰相等大臣的议政权。汉代宰相只有一个人负责,掌管全国行政大权,御史大夫是副宰相,负责监察,但遇见重大政事,亦常有大会议,这是皇帝宰相和其他廷臣的会议。唐代宰相则分成几个部门,由许多人共同负责,凡事经几个机关共同会议决定,这几个机关便须举行联系会议。也可以说汉代宰相是采取领袖制,一人对行政负责;唐代宰相采取是委员制,多人对行政负责。

其实三省职权的分配,中书省主持发令。政府的一切最高命令,皆由中书省发出。此种命令,名义是皇帝的诏书,在唐代叫做“敕”。凡属重要政事之最高命令,一定要皇帝下敕行之。但皇帝自己却并不拟“敕”,而系中书拟定,此所谓“定旨出命”。中书拟定文稿,成为正式诏书,然后再呈送皇帝画一敕字。经画敕后,即成为皇帝的命令,然后行达门下省。请注意唐代定旨出命之权,是操之于中书省,皇帝只同意画敕而止。待门下省长官接获此项诏书后,即加予复核,这是对此项命令之再审查。若门下省反对此项诏书,即将原诏书批注送还,称为“涂归”或“封驳”,意即将原诏书涂改后送还中书省重拟之意。此项涂归封驳之权则属于门下省。也就是门下省掌握的一种副署权。每一诏命,必须门下副署,始得发生正式效能。如门下省不同意副署,中书命令便不得行下,此道中书命令等于白费,即皇帝之“画敕”亦等于无效。诏敕自中书定旨门下复审手续完成后,即送尚书执行。尚书省则仅有执行命令之权,而于决定命令之权则无权过问。

当然,如中书省拟好命令送达门下省,如遇门下省反对,此项命令就不能下达。这件事情又得解决,所以唐制规定,如果要下诏敕,便先由门下省和中书省举行联系会议,会议场所称为“政事堂”。会议时,中书门下省两省长官及侍郎皆出席。若尚书省长官不出席政事堂会议,即事先不获预闻命令决夺。故唐人的目光中,须中书门下始称真宰相。尚书左右仆射若得兼衔,如“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及“参知机务”等名,即得出席政事堂会议,获得真宰相的身份。最先尚书仆射都附此职衔,所以三省都是真宰相。但到开元以后,尚书仆射不再附有出席政事堂职衔了。如是尚书长官只有执行命令职权,而无发布命令及参与决定命令之权。也就是他们执掌的,并非政府的最高职权,因此也不得认为真宰相。所以政府的最高机构,则在政事堂。凡属皇帝命令,在敕字之下,须加盖“中书门下之印”,即须政事堂会议正式通过,然后再送尚书省执行。若未加盖“中书门下之印”,而由皇帝直接发出的命令,在当时是认为违法的,不能为下面各级机关所承认。故有“不经凤阁鸾台,何得为敕”(中书省在武则天时改称凤阁,门下省在武则天时改称鸾台),这仍是说一切皇帝的诏命,必经中书门下两省。其实皇帝的诏敕,根本由中书省拟撰。

但在唐代,也并无皇帝该不该不经中书门下而径自颁下诏书的规定,这是中国传统政治制度下的一种通融性。事实上唐代也确有不经中书门下而皇帝随便下命令的。“不经凤阁鸾台,何得为敕”,此是刘祎之批评武则天的话,而刘祎之因此遭了杀身之祸。武则天以下的唐中宗,也便不经中书门下两省而径自封拜官职。但中宗究竟心怯,自己觉得难为情,故他装置诏敕的封袋,不敢照常式封发,而改用斜封。所书“敕”字,也不敢用朱笔,而改用墨笔。当时称为“斜封墨敕”。此即表示此项命令未经中书门下两省,而要请下行机关马虎承认之意。当时唐中宗私下所封之官,时人称之为“斜封官”,因其未经正式敕封手续而为一般人所看不起。据此一例,便知中国传统政治,本不全由皇帝专制,也不能说中国人绝无法制观念。这等之事,只因闹得不大,皇帝私下只封几个小官职,也不致有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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