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二中管制刀具收缴制度
为加强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及危险器械的管理,维护学校治安秩序,保护广大师生人身安全,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禁学生随身携带或在教学区内存放管制刀具及危险器械。
二、凡随身携带或在教学区内存放管制刀具及危险器械的学生,必须于规定时间内无条件把管制刀具交到保卫处。
三、各年级处领导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指派专人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定期及不定期进行检查。并与相关责任人逐一签订“无管制刀具保证书”。
四、各年级处对收缴情况要书面报到保卫处,学校将把此项工作纳入年终各年级处领导综合考核中。
五、今后若发现学生随身携带或藏有管制刀具及危险器械,学校将对所在年级处通报批评并作出相应处罚;对造成后果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六、广大师生应积极向保卫处 、年级处和班主任举报非法携带、藏匿管制刀具及危险器械的行为。一经查获,学校将对该生进行记过以上纪律处分。对拒不上交者,学校将其移送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从严惩处。